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赏识就是认可、赞同、赞美别人所做的事情。在教育教学过程中运用赏识的手段来肯定学生的优点、长处和进步。激励学生发扬自己的优点,巩固自己的长处,使其得到更大的进步。惩罚是制止不良行为的发生、发展的一种教育手段。其目的是让学生从不正确的行为中得到教训,分清是非善恶,并且改正自身的缺点,纠正自身的错误。在现今的教育教学活动中有的教师为了达到一定的教育教学目的误把惩罚理解成了体罚。只有正确的理解了该词的含义,才能在教育教学的过程中得到合理的运用。在现实的教育教学中,有的教育工作者对赏识和惩罚的理解出现了偏差,把激励和赏识与批评和惩罚对立起来,他们认为激励和赏识是比较文明的教育方式方法,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是不允许批评和惩罚学生的,结果就是导致现在的学生不受管教,师生之间出现了许多矛盾。就现在的教育工作而言,教师有很多的无奈和焦虑,现如今的教育形式是要求教师要以赏识为手段来教育学生,要尊重学生,在教育教学活动中要以人为本,把学生的愉快感放在了首位。至此就导致了社会、学校、家庭对学生产生了比较畸形的保护,学生犯了过错教师是不敢批评教育的。在教育教学的活动中学生也是希望得到教师的赏识的,但是在教师赏识学生的过程中一定要把握好尺度,不能用得太滥,一旦用得多了就失掉了它应该起到的效果,反而不如不用为好。只有把赏识和惩罚二者很好的结合起来,才能达到教育的目的。就惩罚本身而言,在教育教学的活动中惩罚只是一种手段,适当的运用惩罚可以有效的终止或预防不良行为的发生。只有在以惩罚为教育手段时过分的使用惩罚才能对学生产生危害。在当代社会的发展进程中,以民主、自由、人本思想的教育体系下,惩罚的教育手段受到了质疑、否定和禁止。中国的惩罚式教育的历史可谓是源远流长,在《学记》中就记载了教师要备有教鞭和戒尺,用来维持严肃的教学秩序。有学者认为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是需要惩罚的,没有惩罚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是脆弱的教育,是不负责任的教育。虽然我们国家现有的《教育法》《教师法》和《未成年保护法》中都有关于惩罚的内容,但内容都比较笼统,并没有明确指出。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都还没有对教师的惩罚权有明确详细的规定,就是在《义务教育法》中明确禁止体罚学生,但是由于法律法规中的条文模糊、立法不足,导致了教育行政机关也无法行使合理有效的监督,也无法发挥其监督职能。所以我们不应该在回避和沉默对教师惩罚权利的确立和明确。要通过国家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明确的关于惩罚教育的法律法规,以此来明确授予教师惩罚的权利,使教师在行使惩罚权利时有法可依。还可以在现有的法律法规中增加一个章节,以明确阐述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享有惩罚的权利,并明确提出教师在行使惩罚权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对教师的惩罚权的主体、客体、对象和行使的方式方法以及监督和救济途径都要给予明确的确立。在此基础上还可以由国家或教育主管部门制定详细的关于教师惩罚权的实施和监督细则,确保教师惩罚的权力合理有效的实施。总之,无论是赏识教育还是惩罚教育都是对学生人格的一种尊重。赏识教育只有和惩罚教育很好的结合起来,才能形成教育的合力,收到理想的效果。生活当中的每个人都需要被赏识,但是仅仅有赏识还是不够全面的,它很有可能把人引入歧途,此时就需要惩罚的力量来平衡。有句话说得好“没有经历风雨的果实不会甜美,而没有经历失败的人生也不会完整。”如果能经受得住失败和挫折,才能对他人的过失和指责给予包容,才能虚心接受他人的建议和意见,才能有一个健全完美的人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