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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1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方案指出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的交通服务业、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等7个行业率先实行营业税改增值税(简称“营改增”)。自9月1日起,“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大到北京、天津、江苏等20个省市,2014年6月1日起电信业试点“营改增”。根据“十二五”规划,该项改革将逐步推广至全国范围。但是在这次改革中,金融保险业并没有纳入到“营改增”范围,试点方案中仅提到“金融保险业和生活性服务业,原则上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但是随着“营改增”试点的进展,保险业进行增值税改革将是大势所趋。自1980年我国恢复开展国内保险业务以来,我国保险业取得突飞猛进的发展,保费规模、资产规模、保险公司规模、保险从业人员规模均有较快发展,但是我国保险业与世界发达国家相比仍有较大的差距。此次增值税扩围对于我国保险业是一个很好的契机,我国政府应尽快将保险业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引导我国保险业较快、较好的发展;我国保险企业更应抓住这个机会,促进保险业进一步发展。在这样的背景之下,本文拟运用理论与实证分析方法研究我国保险业流转税的改革。本文通过追溯我国保险业流转税制度的发展历史以及我国保险业现行的营业税制度状况,发现营业税存在严重的重复征税问题,给我国保险业带来较大的税收负担,我国保险业的流转税制度严重滞后于保险业的发展。本文搜集了20家非寿险公司和20家寿险公司在2006年至2012年的经营数据,分别测算各保险公司的总体税收负担、营业税税收负担和所得税税收负担,运用数据证明我国保险业尤其是非寿险业面临沉重的税收负担。同时运用面板数据回归验证营业税对保险公司盈利能力、保费收入的影响,研究发现营业税税收负担对保险公司的盈利能力有显著的负面影响,对非寿险公司的影响更大,而营业税对保费收入却有显著的正面影响。借鉴国外发达国家征收增值税的经验做法,以非寿险为例,模拟分析简易计税法下和“反计还原法”下征收增值税对我国非寿险公司流转税纳税金额和税收负担的影响。通过上述问题的研究,我国在对保险业增值税改革过程中应同时兼顾营业税对保险业盈利和保费收入的影响,设置合理的税率,达到“营改增”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基本消除重复征税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