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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印章效力在交易中存在许多问题,影响着商事交易中的稳定与安全。从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中来看,关于公司印章效力的法律规范占的比重十分小,而在实践中,使用公章代表公司这一行为却很频繁,并且由于公司印章使用所产生的纠纷也比较多,这与解决该纠纷较少的法律规范产生了鲜明对比。目前我国公司印章与公司意思表示相冲突的现象主要表现为公司印章被伪造、公司印章被盗用、公司印章被滥用、法人侵害公司印章等几种情形,而我国法律对上述情形中合同效力认定的规定并不完善。游某与福建某公司、翁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正是由法人私刻印章使得公司印章与公司意思表示相冲突所造成的法律纠纷。司法实践中,公司通常以涉案的某一枚印章为假印章为由提出合同不成立或无效的抗辩,但实际合同效力不能仅根据印章真假来认定。本案中福建某公司、游某、翁某主要就印章鉴定事项与结果认定、鉴定意见与法官采信、印章为假与合同效力的关系、翁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等争议焦点产生分歧。在分析中,印章鉴定事项不同对结果的影响不同,所以首先需借助司法鉴定中的印章印文同一性鉴定来认定印章是否属于同一印章、通过朱墨时序鉴定认定印章与文书形成的时间是否符合常规,主案得出印章同一的鉴定意见;其次在鉴定意见得出之后,对法官是否采信需满足的条件进行分析,满足关联性、客观性与合法性即可采信;最后在鉴定意见采信后,考虑盖章之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或者表见代表,借助举证责任的分配,对合同的效力进行综合性分析,得出印章鉴定不同一与合同效力无直接联系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