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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5年前,由于缺少明确的法律规范,刑法无法实现对虚假诉讼行为的有效规制,使之呈现爆发态势。不法之徒捏造事实提起恶意诉讼,不仅严重侵害他人权益,也极大的浪费国家的司法资源,损害司法权威和公信力。《刑法修正案(九)》顺应司法实践发展,增设虚假诉讼罪。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两高”)在经过深入的调查研究和广泛的征求意见后,联合公布的《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文简称《解释》),对罪状表述中的重要概念作出了规定,细化了司法适用的标准,但能否解决实践中出现的问题,还需要对大量的实证案例进行研究。对《解释》发布后的143份裁判文书进行实证分析后,发现最新的司法解释还存在以下几个问题:第一,《解释》第二条将“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作为虚假诉讼罪的选择性成立条件,并未有效回应有关犯罪成立的理论争议。司法实践中的虚假诉讼案件在是否妨害国家司法秩序上并没有选择的余地,虚假诉讼罪的客观成立只需要以捏造的事实提起诉讼,并达到司法解释对“妨害司法秩序”的认定标准即可。《解释》没有明确解释“严重侵害”的构成,“他人合法权益”的范围也过于广泛,以至于需要结合虚假诉讼罪的特定语境进行限缩。“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其实并不具备将犯罪类型化的功能,不影响虚假诉讼罪的成立,应当作为量刑情节考量,否则不仅违反语言表达的形式逻辑,也会造成犯罪完成形态的混乱,还会出现处罚上的不协调。第二,《解释》的量刑规定与实践中的现实问题之间,还是存在若干无法对应之处。虽然司法解释尽可能全面的囊括各种类型的财产性权益损害,列举了四项具体情形,但还是无法解决损害金额认定难的问题,特别是部分“保全致损型”和“逃避债务型”的案件,即便虚假诉讼标的额和诉讼请求实现金额都很高,也很难适用第二档法定刑。而非侵财型虚假诉讼案件量刑规定较少,也会带来该类型案件升格法定刑虚置的风险,造成罪刑不一致的尴尬处境。至于应诉费用是否属于虚假诉讼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各人民法院的审判观点也不统一。应当进一步完善虚假诉讼罪的刑罚适用标准,综合利用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参考案例等逐步形成统一的量刑审判尺度。第三,通过实证研究还发现,司法实践中对虚假诉讼罪与他罪发生竞合的处理存在分歧,“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不能机械的理解为实害结果,要结合相关罪名的成立条件考量。例如,在诉讼标的额巨大时,即使非法目的没有实现,也可以与诈骗罪(未遂)发生竞合,不能保守的以虚假诉讼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