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人大对政府的监督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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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途径和最高实现形式。县级人大对政府的监督职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重要职权。县级人大的权力来源于县域人民的授权和委托,县级政府的权力来源于县级人大的直接授权和委托。在公共选择理论视角下,政府是经济人,是理性行为者,其行政行为存在谋求利益最大化的倾向,政府在追求自身利益过程中可能滥用公共权力,公共权力出现异化。县级人大对政府的监督是对政府权力的制约和规范。县级人大对政府监督过程中,由于体制机制、法律法规、政治文化和县级人大自身建设等方面存在着许多缺陷,导致县级人大对政府监督存在着程序性监督多和实质性监督少、一般性监督多和对重大事项监督少、对政府职能部门监督多和对垂直管理单位监督少、对政府具体行政行为监督多和对抽象行政行为监督少、政府规避监督多和县级人大有效监督少等问题。本文分析了县级人大对政府监督的基本理论,从县级人大监督的含义、法律渊源、主体和客体、原则和特点及在公共选择视角下的县级政府利益等方面进行理论研究。县级人大对政府监督实践要以这些基本理论为指导,增强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以浙江省三门县为例,分析县级人大对政府监督存在的问题及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为了借鉴国外议会对政府的监督经验,本文分析了西方的分权理论和代议制度,美国、英国、日本等国家议会对政府监督的概况及启示。提出问题是为了更好解决问题,课题研究是为了指导实践。本文最后结合县级人大的监督实际,提出了完善县级人大监督政府的机制和对策。在宏观层面要从完善县级人大监督政府的体制机制、法律法规及营造有利于县级人大监督政府的政治文化环境等,在中观层面要加强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自身建设,提高监督能力和水平,在微观层面县级人大应加强对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要深化对县级政府预算的监督等。监督者也要接受监督,防止监督者滥用监督职权或监督的不作为,在制度路径上构建监督县级人大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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