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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犯认识错误是刑法理论中异常复杂的问题之一,发生这种错误的场合不仅需要适用错误论的基本原则来解决,并且在具体的处理中还要受到共犯论的基础理论的制约,并且最终的处理结果也必须符合共犯基础理论的要求。因此,选择共犯认识错误作为研究课题无疑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目前在我国刑法学界,关于错误论的研究一般是以单独犯罪为基础的,对共犯认识错误鲜有论及,而实践中一些共同犯罪中的疑难案件往往与共犯人的认识错误有关,这样由于共犯认识错误理论研究上的匮乏,难以对司法实践提供有效的指导,司法工作人员很少能够准确区别共犯认识错误与单独犯罪的不同,因此就很难做到准确的认定共犯人的罪责。基于这种现状,从共犯基础理论出发,通过以分工为标准对不同类型的共犯人认识错误问题分别进行研究,对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在处理共犯认识错误问题中的具体应用进行了较为深入的分析。全文除前言部分外,共分五章。前言部分主要介绍了现阶段我国刑法理论在共犯认识错误领域的研究现状,以及实践中刑事司法在处理共犯认识错误问题中由于缺乏具体的判断标准而造成的混乱局面,从而明确了共犯认识错误的研究目的和方向。第一章主要研究了共犯认识错误的基础理论。首先、详细介绍了错误论的基本原则与学说体系,为共犯认识错误的研究奠定了理论基础。共犯认识错误的处理终究仍是错误论的基本原则在共同犯罪中的运用,因此在研究共犯认识错误之前必须厘定现阶段学界关于错误问题的各种学说。其次、对共犯认识错误的概念、分类等基础问题进行界定,并厘清共犯认识错误与共犯过限之间的关系。特别是共犯认识错误与共犯过限之间存在着交叉重合关系,因此在对共犯认识错误展开研究之前必须对研究范围界定清楚。最后、阐明了解决共犯认识错误的基本立场。共犯基础理论体系庞大而复杂,不同学派的主张对于共犯认识错误的处理所产生的影响必定不同,本文以通说的见解为基本立场对不同类型的共犯人认识错误的处理展开研究。第二章主要研究了共同实行犯认识错误。首先、按照事实错误和法律错误的分类对共同实行犯认识错误进行研究。将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具体化为具体相一致和犯罪构成形式要件相一致两种不同的判断标准,适用此两种标准分别处理共同实行犯事实认识错误的问题,并对处理结果进行比较研究,从而得出在处理并发案的场合适用具体相一致的判断标准较为妥当、余者则更宜采犯罪构成形式要件相一致的标准。对于共同实行犯法律认识错误的处理,本文采取了不可归责于行为人的法律错误阻却故意的原则,并在具体的判断标准上采取了折中说的主张,深入分析了共同实行犯法律认识错误的表现形式及其处理方法。其次、深入探讨了特殊形态的共同实行犯认识错误。共谋共同实行犯、承继共同实行犯作为两种学界较有影响的特殊形态的共同实行犯与常态的共同实行犯在行为方式上有较大差距,本文着眼于其自身特点对此两种特殊形态的共同实行犯认识错误问题进行深入分析。第三章主要研究了教唆犯认识错误问题。首先、同样按照事实错误与法律错误的分类研究教唆犯认识错误。不仅仍以具体相一致、犯罪构成形式要件相一致两种判断标准处理教唆犯认识错误问题,并且考虑到教唆犯本人并不参与犯罪,在教唆犯与实行犯发生不同犯罪构成间认识错误的场合论证了罪质符合说在特殊条件下的合理性。另外,考虑到教唆犯两重性的特点,对由于教唆犯认识错误而阻却故意成立与教唆未遂在处罚上的均衡性进行分析,并提出在可能成立轻罪的教唆既遂和重罪的教唆未遂的场合对教唆犯按重罪的教唆未遂处罚更为合理。对教唆犯法律认识错误的处理,在分析了其不同表现形式的基础上探讨了具体的处理方法。其次、重点研究了教唆犯与间接实行犯间的认识错误以及教唆犯与帮助犯间的认识错误。对国内外学者的主流观点进行比较研究,论证了通说的合理之处,并对适用通说可能产生的问题结合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提出了解决方法。第四章主要研究了帮助犯的认识错误,包括帮助犯事实认识错误、帮助犯法律认识错误以及帮助犯认识错误的其他问题。在研究帮助犯认识错误的过程中,重视帮助犯自身特点对处理该错误的影响,不仅以帮助行为发生的时空范围为标准将帮助犯分为事前的帮助犯、事中的帮助犯以及事后的帮助犯,还以帮助行为的性质为标准将帮助行为分为有形帮助和无形帮助,并对不同种类的帮助犯认识错误进行深入分析。重点研究了片面帮助犯认识错误、帮助犯与间接实行犯认识错误以及帮助犯与共同实行犯认识错误的处理。第五章主要研究了共犯认识错误的其他问题,包括身份、结果加重犯以及阻却犯罪性前提事实错误与共犯认识错误的关系及处理。首先、主要以贪污罪、贿赂罪为例深入探讨了不同类型的共犯人间关于共犯人身份的认识错误对各共犯人所应承担的罪责所产生的影响。其次、对由于共犯人的认识错误而导致可能成立结果加重犯的问题进行研究。对在成立故意基本犯罪加过失重结果的结果加重犯类型的情况下是否成立共犯问题进行论证,并对共同实行犯与教唆犯、帮助犯分别加以研究,再次论证了在共同实行犯的场合肯定过失共犯论的合理性。最后、探讨了在数人基于共同的认识共同发生阻却犯罪性前提事实的认识错误而共同行为的情况下成立共犯的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