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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互联网市场的快速发展扩大,互联网经济也成了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越来越多的具有互联网特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频繁并且多样化的出现在大众的视野,这些行为带有互联网技术色彩,传播速度快、隐蔽性强、危害后果严重以及违法成本低等特点,其竞争的激烈程度丝毫不逊于传统市场。在我国,对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进行规制的还是1993年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其为规制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了认定的依据和解决的思路。《反不正当竞争法》颁布至今已经20余年,在立法上有一定的滞后性和局限性,对于一些新型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无法纳入章节中所明确列举的规制范围,比如对域名抢注、恶意软件冲突、更改主页等新型复杂又具有隐蔽性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多的规制早已力不从心,已经无法有效发挥出解决现实纠纷的作用。如何规制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要解决这一问题就应当要了解互联网技术的特殊性,抓住不正当竞争的本质,找出对症下药的决策,才能解决互联网不正当竞争带来的不利影响。正文部分包括以下五章:第一章从一起典型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腾讯诉奇虎360不正当竞争谈起,首先分析案情,总结出因现今互联网对生活的影响越来越深远,对互联网环境中出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规制极其必要,其有着深刻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其次,从行为主体、行为客体、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四个方面界定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阐述了其影响力大、手段多样和适用法律困难的特点,并从公平竞争权、维护商业道德和消费者保护三个角度确定规制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理论基础。第二章具体总结了两大类典型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一是以互联网为平台的传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以虚假宣传为例进行分析,得出此类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用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规制;二是与互联网有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软件冲突、不正当网络链接、恶意抢注域名、设置元标记等,最后结合最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列举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模式进行分析,总结出虽然《反不正当竞争法》在修订时进行了一些列举来对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规范,但其没有列举到位,所以采用了兜底条款的方式最大限度的把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纳入规范已属一大进步。第三章主要总结三个发达国家:美国、德国和日本在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方面的规制方法。美国是典型的英美法系国家,对于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设置了诸如诉前禁令制度;网上提起诉讼的机制,让被侵权人在解决纠纷时掌握主导权。而德国和日本是属于大陆法系的国家,具有代表性,并且这两个国家在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的规制上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可以为我国在这一领域的制度完善提供一定的借鉴。第四章主要从立法、执法和司法三个角度指出我国在规制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方面的不足,包括一般条款缺乏可适用性、违法成本低导致打击难度大;执法机构设置的不合理、处罚方式有待改进以及管辖权确认和电子取证的困难。第五章在总结前文论述并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为我国在这一领域的立法、执法和司法方面提出自己的建议和意见,为促进互联网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贡献自己的绵薄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