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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发行人局限于上市公司、发行审核效率偏低、银行参与程度较低等因素的制约,国内公司债市场一直以来无论在一级市场发行量还是二级市场交易活跃程度上,都与银行间市场的信用类债券存在较大差距。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债券市场发展改革和监管转型的精神,证监会于2015年1月正式颁布的《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对公司债券的发行主体、发行方式、发行期限和流通场所等要素进行了全面的放松和扩容。随着2015年5月第一支新办法下的非上市公司公募公司债——15舟港债顺利完成发行上市,交易所公司债发行数量迅速增加,非上市公司逐渐成为交易所公司债市场上的主要发行主体,而与此同时公司债券发行的票面利率也由于市场充足的流动性以及权益市场波动导致的资产避险需求提高等因素的存在而连续创下新低。 在《管理办法》颁布实施后,交易所公司债发行主体扩容至非上市公司。非上市公司参与到公司债市场后,投资者对于其发行的债券所要求的风险回报是否和上市公司存在差异?非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水平之间的差异是否对发行定价产生明显影响?这种影响在两种类型的公司之间是否一致?这些都是公司债定价过程中值得深入研究和探讨的问题。 公司债的发行定价是市场投资者对于发行人风险综合评估的结果,一级市场新发行债券的定价是否合理将将直接影响债券二级市场的收益率水平和流动性水平;而对于公司债券的发行方来说,一级市场定价则直接决定了企业的债务融资成本。因此在公司债发行主体扩容的背景下,从信息披露的角度研究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的发行定价的影响因素和定价模型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为了从上市和非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视角考察二者之间是否存在明显的定价差异,以及其各自的信息披露水平对公司债定价的影响,本文在研究的过程中利用了理论和实证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具体内容如下: 首先,在文献综述部分,本文对国内外学者对于目前考察债券定价的主要因素——信用利差,从理论基础和影响因素的实证检验两个方面的研究进行了回顾;同时也对国内外学者关于本文的主要研究视角——信息披露的测度方法、对市场效率以及资本成本影响的研究进行了回顾,并在此基础上结合国内市场的实际情况对本文实证分析部分的模型与变量设置进行了一定的参考和改进。 其次,本文对于上市公司与信息披露如何影响公司债定价的理论基础进行了研究分析,将信息披露对公司债定价的作用路径利用金融学理论——有效市场假说和信息不对称理论进行演绎,最后根据上述的理论分析结合目前国内制度变迁的背景提出了本文的主要假设。 再次,本文在实证分析部分按照上述的分析确定了本文的研究模型、主要的被解释变量、解释变量和控制变量,利用2015年5月至2016年1月间的公司债发行数据对变量进行统计和描述。 最后本文通过建立多元线性回归模型,以信息披露为主要考察指标对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定价差异进行了实证检验。研究结论表明:上市公司相比于非上市公司,其在公开发行公司债时的信用利差显著较低。为了进一步研究信息披露在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之间的差异对信用利差的影响,本文在实证部分将样本分为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两个子样本进行讨论,实证结果表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水平的差异对于信用价差的降低作用仍然显著,而非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水平则对降低信用价差的作用效果不明显。 除此之外,本文的实证研究还验证了控制变量对发行信用利差的影响结果。其中,发行规模占总资产比例、发行期限、特殊条款三个变量通过模型的回归结果可以看到对信用利差的影响都不显著,因此在本文在进行逐步回归最终得到最优方程的过程中将以上变量依次剔除。而企业性质、资产负债率、主体评级、净资产收益率对信用利差的影响都较为显著,具体而言,国有企业在公开发行债券时的利差显著较低,资产负债率较高的企业信用利差也显著较高,主体评级和净资产收益率较高的企业信用利差显著较低。 本文的结果表明信息披露作为降低信息不对称的重要手段,可以降低投资者必要报酬率。相比于未上市公司,企业在上市后履行的各种信息披露义务在企业进行债务融资时可以直接反应在信用利差上,而且上市公司之间的信息披露义务履行差异也会显著影响信用利差,强制性和自愿性信息披露水平较高的上市公司债券发行利差显著较低。因此,上市公司积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努力提高自身的信息披露质量可以有效降低其公开发行债券的信用利差。对于非上市公司而言,仅履行因过往公开发行所要求的强制性信息披露义务并不能对其未来的公司债券发行定价产生明显影响,假如公司希望通过增加信息披露来降低发行利差则很大程度上需要进行更多的自愿性信息披露。 本文最大的贡献在于,在2015年公司债发行主体扩容至非上市公司背景下,基于信息披露的角度研究了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在公司债发行定价时是否存在明显差异,并进一步将其按照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分组进行讨论,研究这种信息披露的差异在两种类型的发行主体之间的是否均对其各自的定价产生显著的影响 本文的不足之处则在于,非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水平的衡量由于没有交易所等权威机构的考核结果作为参考,因此描述非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状况存在一定难度。考虑到非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后存在着持续信息披露义务,因此本文对于非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标的衡量采用的是考察非上市公司近三年有无公开融资记录。对于上市公司而言,本文则采用了交易所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或董秘工作的综合考评结果。两个指标在强制性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涵盖方面存在着一定的差异。随着未来交易所对发行人信息披露管理的不断强化,笔者希望能够寻找到一个更加权威、更加综合的指标来衡量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非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水平,从而减少和消除两类公司之间的指标度量差异。 此外,笔者试图寻找同一家公司在上市前和上市后均公开发行过公司债券的样本,但由于交易所公司债发行主体扩容后的时间仅不到一年,暂无此类公司的发行记录,随着未来交易所债券市场的不断扩大,将此类公司加入样本进行研究可以更好地完善本文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