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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社会自古以来便是国家之本,乡村赋役的征收、兵役的征募、社会治安的稳定等都是支撑统治的重要基础。因此,历代国家政权不断革新,力求加强对农村的控制。宋代的乡村基层组织名称繁多,包括乡、里、管、村、社、户、耆等,但他们并不具备必然的上下级关系,也因为不同地域的习俗而有着不同的编排。宋代的乡村治理范围有催征赋税、维护社会治安、编制版籍、参与司法诉讼和社会救济等,可以说涵盖了乡村社会生活的许多方面。因此,本文拟对宋代乡村基层组织及其治理职能进行研究与辨析。宋初的执政者沿袭了唐代的乡里制一部分,里正的地位与职责保持不变,即负责掌管赋税、纠察盗贼与劝课农桑;另一方面,以保甲法为节点,执政者不断革新乡村基层组织的编排与职能,这使得宋代乡村基层组织呈现出复杂多变的特点。宋代乡村基层组织的治理职能十分广泛,涉及了乡村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本文将其治理职能分为农耕、治安与司法、赈灾救济四个方面。第一,引导农耕与组织救济农耕职能。具体表现为:由里正负责劝课农桑,中央与地方颁发劝农文以及开仓赈济;第二,维护治安职能。具体表现为:耆保负责逮捕犯法者、修建破损桥梁。宋代乡村基层组织结合邻保制维护治安,发挥其预防、纠察犯罪的作用。另外,宋代乡村治理依托乡约的教化职能。宋代乡约敦促族内成员履行法律义务如纳税、教化等,对乡村社会秩序的稳定发挥了不可或缺的作用。第三,辅助司法职能。主要表现为,在案件的审理与执行过程中,先后由保长受理纠纷、耆保参与案件检验,最终耆长负责执行,各级基层组织利用了解村民情况的优势,参与、辅助司法活动的进行。第四,赈灾救济职能。主要表现为,宋代对乡村社会的赈灾救济结合都保制展开,都保头目即保正长贯穿于赈灾活动的始终,组织赈灾活动的开展,负责粮食的收支。纵观宋代的乡村治理,具有以下三个特点。第一,乡书手胥吏化。主要体现为,宋代后期,乡书手成为县役,地位获得显著提升;第二,各级组织职能集中化。宋代乡村基层组织的各级职能不再分散错乱,逐渐集中于保正、保长。这主要是由于保甲法的实施,使得保甲组织得到一定的推行与巩固,加上后来的执政者为了加强治安,沿用并强调了保甲组织的地位,使得各级组织职能集中化;第三,重视农耕。宋代乡村治理重视农耕主要体现在:一是规定里正劝课农桑,《宋刑统》等律文中也明确规定,里正负责劝课农桑、监督农事,若办事不力,将承担杖刑等不同级别的刑罚;二是地方官吏颁发大量劝农文。宋代存在大量地方官吏所著劝农文,其中以劝课农桑为首要;三是具备完善的救灾制度即社仓制度。遇到荒年,符合条件的灾民可以申请救灾,在保长的带领下取得粮食。对于社仓的管理、发放、归还方法,均有着十分详细的规定。宋代的乡村治理既有进步性又有其局限性。其局限性具体表现在乡村治理中出现的一些实际问题:第一,州县的官员将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工作推诿给耆壮,这为舞弊提供了条件。由于耆壮了解当地民户的状况,官员在检验时不再躬身亲自前往,仅是召集耆壮,听其报告而已,便做出调查结论;第二,选拔于平民的里正、耆保等人员由于缺少司法知识,会出现误判、敷衍交差的状况。有时因为未能按期结案,而受到过重的惩罚;第三,税收工作不规范。主要体现在,土地推割过程中,税收义务的转移不符合规定。宋代乡村治理的合理性体现在:首先,宋代法律针对办事不力的乡役,规定了详细的惩罚措施,在加强对基层人员的监督、提高治理效果方面具有其进步意义。其次,宋代注重对农耕活动的保护。宋代乡村治理重视农耕主要体现在:一是规定里正劝课农桑;二是地方官吏颁发大量劝农文;三是具备完善的救灾制度。宋代通过设置社仓,鼓励富豪捐助粮食,对粮食进行合理的调度,一定程度上稳定了农民的生产收入。最后,宋代的一些宗族,重视对宗族内成员的教育,在一定程度上形成对宋代乡村治理的补充,对稳定社会秩序有着积极意义,并为明、清乃至民国所沿袭。宋代乡村社会处于执政者的控制之下,而乡村基层组织是国家权力的“代言人”。执政者通过制定法令,严格监督与控制乡村基层组织的治理活动。乡村社会的治理职能并不仅仅由乡村基层组织负责实施,还依托了宗族的教化作用,通过宗族内的乡约和义学形成了对宋代乡村治理的补充,与乡村基层组织一道实现乡村治理的职能。但是,随着历任执政者们陆续颁布相关法令,宋代乡村基层组织整体呈现出颇为波动的发展趋势,为相关问题的研究带来一定的难度。在尽可能全面地对宋代乡村基层组织进行概括的同时,应当认识到是否穷尽的问题;在对宋代乡村基层组织的治理职能进行研究的过程中,也存在未能覆盖乡村治理全貌的问题。在以上两个方面,还有需要努力研究的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