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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刑,是一种以剥夺犯罪人所享有的荣誉、名誉以及从事某种活动的能力或资格为目的的一种刑罚方法。近年来,随着各种新型犯罪行为的泛滥,资格刑这种代表了轻刑化方向的刑罚手段越来越受到重视。我国刑法关于资格刑的规定甚少,仅限于适用自然人犯罪的资格刑,而关于单位犯罪适用资格刑方面的制度还是空白。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单位犯罪中对“单位”这一犯罪主体适用的刑罚处罚方法只有罚金刑一种,这是远远不够的,是难以从根本上控制日趋泛滥的单位犯罪行为的。因此,笔者设想增设一种对单位犯罪适用的资格刑制度,这一制度的建立不仅能够丰富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行为适用刑罚的种类,使我国刑罚体系更加完善,而且还能实现在一定程度上控制单位犯罪行为的发生。由于我国没有关于单位犯罪资格刑的立法规定,所以这一制度的构建需要在借鉴域外立法经验、同时结合我国现行刑法的基本原则和相关制度的基础上完成。本文主要运用了语义分析、比较分析、逻辑推理等研究方法,通过对域外立法经验的相关资料的收集和整合,再结合我国现行刑法的基本原则及刑罚执行理论,设计出一种适用我国单位这一犯罪主体的资格刑制度。笔者认为,这一制度的存在价值很大,而且意义非凡,改变了我国原有的、单一的对单位适用刑罚的现状,树立刑法威信,威慑单位犯罪行为,预防单位犯罪行为的反复发生。本文一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资格刑的基本情况,这是为后文构建对单位犯罪适用资格刑制度做铺垫;第二部分介绍了单位犯罪适用资格刑制度的可能性,并结合域外法人犯罪适用资格制度阐述单位犯罪适用资格刑的定位和价值;第三部分介绍我国刑法关于单位犯罪适用资格刑制度的立法缺位现状,并以小案例的形式分析这一制度缺位产生的问题;第四部分为笔者对我国刑法构建单位犯罪适用资格刑制度的立法建议。全文围绕增设单位犯罪的资格刑制度这一年题展开,分析了我国单位犯罪资格刑制度方而的立法空白所产生的问题以及设立这一制度的价值,遵循打击犯罪的刑法目的进行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