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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价居高不下的市场情形下,按揭购房成为我国居民的首要购房方式。由于按揭贷款数额大,还款时间长,经常出现首付方还在贷款期限内便缔结婚姻的情况。由于人身关系的变化,按揭房的归属也会受到一定影响。本文即详细讨论了夫妻一方婚前所购按揭房的归属和补偿问题。《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1第十条2对夫妻一方婚前所购按揭房的归属和补偿作出了规定,在双方协商不成时,可以判决该房屋归产权登记一方,并补偿非登记方。由此可见,在权属认定方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并未明确此类按揭房的权属。在补偿方面,房屋增值的属性和补偿的具体计算方法也不明确。针对此类按揭房的权属和补偿问题,法学界观点也多种多样。在权属认定方面,有个人财产论、共同财产论、附条件共同财产论等不同观点,对房屋增值的定性也有不同观点。在补偿方面,司法实践中各个法院的计算方法多样,没有形成统一的计算方法。所以这类按揭房的权属和补偿问题一直未得到有效解决。如何合理的解决夫妻一方婚前所购按揭房的权属和补偿问题是本文的研究目的。本文通过整理和归纳学者对夫妻一方婚前所购按揭房的权属问题的不同观点,并分析不同观点的主要理由,得出各种观点的合理性和不足,进而得出夫妻一方婚前所购按揭房原则上为首付方个人财产,在一定条件下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补充规定。解决夫妻一方婚前所购按揭房的权属问题后,接着对此类按揭房补偿问题进行分析。对于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按揭房,应结合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原则和按揭房的特殊性予以分割。对于认定为首付方个人财产的按揭房,通过分析对房屋增值的不同观点,得出房屋增值为房屋本身价值的延伸。并通过对司法实践中不同计算方法的分析,得出首付方对非首付方合理的补偿公式。本文主要有三章内容,对夫妻一方婚前所购按揭房的归属和补偿问题进行了分析。第一章对本文所讨论的按揭房的具体范围进行了界定,明确了本文所讨论的按揭房是夫妻一方在结婚登记前以按揭方式购买的房屋,并且房屋产权登记在个人名下,婚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房贷。接着通过梳理司法实践中对涉及夫妻一方婚前所购按揭房的权属和补偿问题的案例处理方法,归纳了本文试图要解决的有关夫妻一方婚前所购按揭房的主要问题。第二章主要对夫妻一方婚前所购按揭房的归属问题进行分析。笔者通过归纳分析个人财产论、共同财产论以及附条件共同财产论的主要理由,得出这些观点的合理性和不足之处,然后根据我国婚姻法婚后所得制制度,得出结论:在夫妻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情形下,用于偿还贷款的夫妻共同财产等于或大于首付方在婚前用于购买不动产的支出(首付款、婚前还贷、契税、印花税、营业税等)时,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第三章主要分析了夫妻一方婚前所购按揭房的补偿问题。首先在夫妻一方婚前所购按揭房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下,应根据共同财产分割原则进行分割,其中基于公平原则,首付款应分割于首付方。之后针对按揭房的特殊性,重点阐述了如何保障银行人债权的利益和如何遵循效率价值原则。然后分析了属于个人财产的夫妻一方婚前所购按揭房补偿问题。在房屋增值的定性上,笔者认为按揭房的增值应为房屋本身价值的延伸,不应对其另行判定权属,但应基于公平原则和照顾女方利益原则,由首付方对非首付方予以补偿。最后,通过分析不同计算公式,得出应补偿的数额=夫妻共同还贷本息÷(结婚时房屋的市场价格+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还贷利息)*(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格-结婚时房屋的市场价格)*50%+夫妻共同还贷本息*50%更为合理。并指出应根据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一般应对女方利益予以50%~60%的倾斜性保护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