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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现代金融的“舶来品”,中国私募股权基金的实践自其发展之初就面临着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近年来,随着中国本土私募股权基金的迅速成长,越来越多的问题也随之出现。事实上,与中国高速发展的私募股权基金市场相悖的是,中国现行的有关私募股权基金的法律规范还处在形成阶段,并且主要由地方性或不同部委颁布的条例等法律规范组成,由于缺乏系统的法律规范的指引,导致中国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和运行风险普遍偏高,这也就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中国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因此,就目前中国私募股权基金运行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问题,有必要对其展开一定的讨论,从而达到丰富理论、促进实践的现实效果。
本文首先通过对私募股权基金概念、特征及组织形式的论述,进一步厘清了其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同时,以中国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基金的运行为切入点,总结其实践中所暴露出来的法律规范不完善、司法认定不统一、监管机制不完备、退出渠道不健全等问题,在此基础上,结合上述问题,有针对性地对美国、英国、日本等国家的私募股权基金市场及相关法律制度进行考察,在借鉴其治理经验的基础上,对中国私募股权基金的制度完善进行法律思考,提出通过制定《投资基金法》的方式确立中国私募股权基金的合法地位,并据此明确各方当事人的准入资格,构建完备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规范体系;通过拟订合同指引的方式,规范相关协议内容,明确各方当事人的权责分担;通过完善基金托管人制度,加强对私募股权基金的内部治理,建立当事人自治、行业自律与政府监管相结合的监督管理体系;通过健全中国私募股权基金的退出渠道,破除其退出过程中的法律障碍等完善建议。
本文首先通过对私募股权基金概念、特征及组织形式的论述,进一步厘清了其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同时,以中国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基金的运行为切入点,总结其实践中所暴露出来的法律规范不完善、司法认定不统一、监管机制不完备、退出渠道不健全等问题,在此基础上,结合上述问题,有针对性地对美国、英国、日本等国家的私募股权基金市场及相关法律制度进行考察,在借鉴其治理经验的基础上,对中国私募股权基金的制度完善进行法律思考,提出通过制定《投资基金法》的方式确立中国私募股权基金的合法地位,并据此明确各方当事人的准入资格,构建完备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规范体系;通过拟订合同指引的方式,规范相关协议内容,明确各方当事人的权责分担;通过完善基金托管人制度,加强对私募股权基金的内部治理,建立当事人自治、行业自律与政府监管相结合的监督管理体系;通过健全中国私募股权基金的退出渠道,破除其退出过程中的法律障碍等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