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政府信息公开是现代民主国家公民实现知情权、监督政府以及参与政治所不可或缺的法律制度;而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又不得不将相关特定信息确定为国家秘密,限制其公开;故各国在政府信息公开法中将国家秘密列为限制公开的事由之一。国家秘密因由政府机关所核定,为防止其滥用国家秘密核定权,不当限制公民知情权,对国家秘密的核定必须限于必要的最小范围内,其所采取的法律控制手段为:事前依法明确规定国家秘密的事项要件和实质要件以界定可核定为国家秘密的信息范围,及核定国家秘密的程序要件以控制其核定过程;事后由法院审查国家秘密的核定要件,审查其所核定的国家秘密内容,是否是实质上有保密价值的信息。本文分为绪论、主体和结语三个部分。文章的主体部分共分为三章进行论述。第一章先论述了信息公开背景下的国家秘密保护的基本理论。首先,论述了信息公开与知情权的宪法基础,提出知情权是我国宪法上的一项基本权利;接着分析在政府信息公开原则下豁免公开事项设置的必要性,提出在保障知情权的同时,国家秘密等利益也应受到保护。其次,对国家秘密保护的基本理论进行了概述,主要介绍了国家秘密的概念、特征及其保护的基础和必要性,并提出应对国家秘密保护与知情权之间进行法益衡量,使国家秘密限于必要最小范围内,以符合宪法的比例原则。最后,本章提出,国家秘密因由政府机关所核定,为防止其滥用国家秘密核定权,导致国家秘密保护扩大化进而侵蚀政府信息公开原则,就必须建立和完善国家秘密核定的法律控制机制,使国家秘密的核定限于必要的最小范围内。第二章主要论述域外关于国家秘密核定的法律控制机制,以资作为借鉴。具体内容主要以美国、日本相关的法律、判例及学说作为素材,说明了在政府信息公开原则下,如何界定国家秘密的范围,国家秘密核定的要件是什么,以及法院在信息公开请求诉讼中如何审查国家秘密等问题,以此来实现对国家秘密核定的法律控制,使国家秘密范围限定在必要的最小范围之内并保障公民的知情权。总结美国和日本国家秘密核定的控制手段为:事前依法明确规定国家秘密的事项要件和实质要件以界定可核定为国家秘密的信息范围,及核定国家秘密的程序要件以控制其核定过程;事后由法院审查国家秘密的核定要件,审查其所核定的国家秘密内容,是否是实质上有保密价值的信息。第三章,即最后一章,在立足我国法制的基础上,检讨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对我国国家秘密核定的现状进行分析,在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建议,期望能从制度上对国家秘密核定的法律控制机制进行完善。第一,对我国国家秘密核定现状分析的基础上,建构我国国家秘密核定的主要原则,包括“以公开为原则,以保密为例外”、法律保留原则和比例原则。第二,基于我国国家秘密概念模糊、范围过大的问题,提出要界定国家秘密的概念,必须处理国家秘密与工作秘密、商业秘密的关系,把后两者剔除出国家秘密范围。第三,基于我国定密层级过低、定密权分散、定密过多过滥等问题,提出上收国家秘密核定权和集中国家秘密核定权的思路,并可借鉴美国模式采取定密授权制,规定未经授权的机关单位即没有核定资格。第四,基于我国核定国家秘密没有明确标准的现状,提出构建我国国家秘密核定的要件,包括:事项要件、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提出核定要件是行政机关认定一项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的标准,也是法院将来对核定行为进行实质审查的关键要素。最后,基于国家秘密核定侵害知情权的救济困难以及对国家秘密核定的司法审查标准形式化的问题,首先提出构建限制公开的救济机制,即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救济解决以国家秘密为由的限制公开争议;其次,关于行政复议的救济机制,提出要借鉴日本信息公开审查会模式,构建我国行政复议的信息公开委员会制度,并采取秘密审查和实质审查方式;最后,关于行政诉讼救济机制,提出要逐步实行秘密审查和实质审查的方式,以司法审查作为国家秘密核定救济和保障公众知情权的最后一道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