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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历程中,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就一直受到人们的关注,因为从我国证券市场成立开始,券商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现象就一直屡见不鲜,证券公司大量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给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造成了极坏的影响,要想从根本上防治这种危害,最根本的就是对我国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存管制度进行改革。本文以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为核心和主要内容,通过对其产生的背景、沿革以及现有存管模式的分析,研究如何能更好的完善第三方存管,从而有效的达到防止券商挪用、保障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目的。文章的正文部分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主要对我国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的背景进行论述,先对客户交易资金和第三方存管进行了界定,然后对券商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进行了分析,分析了挪用原因、方式以及挪用所造成的危害;第二部分从比较法的视野,对域外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模式加以比较分析,其中最有代表性就是美国的经纪商存管模式和以台湾和韩国为例的第三方存管模式,通过分析其各自的优缺点后,笔者认识到这些存管模式都是围绕着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安全和高效率这两个核心来进行的,出于对我国目前现状的考虑,笔者认为我国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模式的建议应借鉴集中存管的第三方存管模第三部分对我国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模式的改革尝试进行了阐述,在经历过多次尝试后,我国最终选择了新《证券法》确立的第三方存管模式,笔者对这种模式加以分析,举出其优势,也提出自己的困惑,再通过最新的《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对第三方存管的进一步规定的解读,更加明确了我国目前第三方存管的现状;第四部分是建立在上文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的了解的基础上,对第三方存管进行评析,笔者认为现行第三方存管制度有其无可比拟的优越性和进步性,但是在立法和制度设计上仍存在不足,有值得改进之处;第五部分则是对第三方存管制度的完善给出了自己的建议,笔者主要从立法和执法两个角度开展,在立法上,笔者在对域外存管模式的比较分析时发现,在我国交易结算资金存管账户中引入信托机制有其合理性和可行性,其次笔者认为还应更加明确第三方存管中相关主体的法律关系和责任;在执法上,笔者认为应加强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加大执法力度。除了立法和执法的建议外,笔者认为还应在其他容易忽略的方面予以重视,比如完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完善证券业自律组织的监管机制以及加强客户个人对交易结算资金的监管机制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