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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对国内“首例云服务器提供商版权侵权案”作出了构成帮助侵权的判决。此案适用网络版权帮助侵权的瓶颈主要体现在:云服务器提供商的法律主体地位、适用法源、接到通知后是否有权查看和披露用户数据、平台责任延伸与运营自由。通过认定云服务器提供商是存储与计算服务提供者,合理界定其注意义务的标准,实施“通知—删除”规则,并综合判断其主观“明知或应知”,从而确立网络版权帮助侵权关系下的各方责任。探析云服务器提供商披露用户信息的规则,进一步厘清阿里云案中通知与删除规则之适用与云用户数据安全之间的关系,探索建立云服务行业的有效自律机制。本文第一章从国内“首例云服务器提供商版权侵权案”出发,厘清原告针对被告提出的版权侵权指控的请求和理由,以及被告对应的抗辩理由,提出该案所引发的问题。案件的基本事实清楚,通过对帮助侵权法律概念的深入分析,妥善地为云服务器租赁业务在版权法上划定侵权边界。第二章通过对一审判决后各方观点的梳理,归纳云服务器提供商适用网络版权帮助侵权规则的“瓶颈”。云服务器提供商究竟属于网络服务提供者吗?为何导致无法直接适用现行法律规范?如何确定云服务器提供商的版权帮助侵权的构成要件及主观过错?云服务器提供商接到通知后是否有权进入租用人网站,如果有权且查看用户存储数据后,应否向其承担因违约、侵犯个人信息、数据、隐私权等行为的法律责任?类案处理是否会导致云服务器提供商滥用“审查权”,进而引发大面积的错误删除现象,版权人有无禁令救济的法律依据和必要性,云服务行业应否及如何构建自我规制的良好营商环境?第三章探究云服务提供商版权帮助侵权的责任规则。从云服务器服务的性质出发,认定提供商属于存储与计算服务提供者。云服务器提供商实施了网络存储服务提供行为,若服务对象所实施的内容传播行为构成对他人版权的侵犯,则可以通过“通知—删除”规则的有效实施,免于承担网络版权帮助侵权的赔偿责任。通过界定云服务器提供商的注意义务,对主观“明知”与“应知”的认定和区分,“红旗规则”能够认定云服务器提供商的主观“明知”,综合“应知”认定应考虑的因素,确立对网络版权帮助侵权关系下各方责任。通过适用云服务器提供商网络版权帮助侵权责任规则,认为阿里云案属于云服务环境下较为合理的裁判典范,对承担责任的形式进一步分析评价。第四章一方面分析云服务器提供商披露用户信息的规则,以及阿里云公司依法实施的通知删除行为与依约保护用户隐私数据是否矛盾的问题,引发对版权保护与网络数据安全两者“冲突”的关注;另一方面,为妥善处理云服务器提供商、版权人与云用户的三者关系,应对法律的滞后性和技术更新迭代所造成的网络盗版频发,建议应探索建立云服务行业的有效自律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