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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范的冲突是法律适用中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我国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的冲突即为法律规范冲突中较为复杂的一种。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的冲突的复杂源于二者关系的一些特殊之处,以致不但在理论上,同时在司法实务中都成为难题之一。已有的关于法律冲突方面的论述和专著已经非常多,但专门深入探讨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的冲突及其选择适用的却并不多见,大多只是将其放入整体的法律规范冲突大框架内一笔带过。本文在借鉴现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从法律规范冲突的一般理论入手,结合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的特殊之处,对二者的冲突及其选择适用作了更为深入的分析和研究。力图对此问题产生的现状、原因进行分析,进而找到一些切实可行的规则和方法来解决这一问题。本文主要从两个方面展开:一是对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的关系进行分析,研究了我国目前冲突的现状,分析二者产生冲突的原因;二是从选择适用角度出发,对法官的选择适用权、法律解释的特殊作用、赋予法官有限司法权及现行适用规则的细化进行分析,提出自己的一点看法。全文分四部分:第一部分对法律规范冲突的一般理论进行概述。首先介绍了法律规范冲突的概念;其次分析了法律规范冲突的内在和外在的两种表现形式;再次介绍了法律规范冲突的四个适用规则;最后探讨了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之间的关系。第二部分是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冲突的具体表现及原因。二者冲突的具体表现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即处罚的设定冲突、授权对象的冲突、权利义务规定的冲突,针对这三种冲突列举了大量的实例予以说明。对二者冲突的原因总结了利益的驱动、中央和地方事权的划分、立法主体多元化、立法技术的高低、法律规则的滞后性与现实之间的张力、法律规则的不确定性这六个方面。第三部分是关于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的选择适用。首先分析了法官在冲突中的选择适用权问题,认为法官有权自主选择适用相关规范;其次阐述了法律解释的重要性,并总结了法律解释在解决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冲突中的特殊作用;再次概括了我国当前对此问题的立法状况并作出评析;最后分析了二者冲突的两个特殊问题,即二者法律位阶不确定和规章“参照”适用问题。第四部分是笔者的一点思考。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关于赋予法官有限司法审查权问题。笔者认为应当赋予我国法官有限的司法审查权,即在我国人大制度下,人民法院在规范之间发生冲突时有对规范的合宪性及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决定在个案中是否适用的权力。同时提出了自己的几点理由。二是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中涉及的此问题的相关意见予以分析,认为此指导意见是按照上位法明确授权、职权和事权划分这两个标准对二者冲突进行选择适用,同时笔者认为需进一步对此标准进行细化,具体而言,即要按照中央和地方权限的划分更为明确的把握选择适用的标准问题。本文的主要目的是对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的冲突及其选择适用问题进行探讨,以求能找出解决的方案。但因笔者理论修养欠缺,能力和学力不足,对现有成果也理解不深,未能完全掌握,因此文章的周延性和体系性都存在很多不足之处,请各位师长予以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