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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首次明确规定了公益诉讼制度,这是对现实社会发展的正面回应,是立法进步的体现,具有重要的开创价值。但同时我们也应当看到,修改后民诉法的规定还比较原则和粗糙,例如对提起公益诉讼的适格主体等问题都未作出明确规定,其操作性有待提高。在实践层面,检察机关作为适格主体独立提起公益诉讼的做法尚处于探索阶段,并未形成成熟的模式。而在理论层面,检察机关可否作为公益诉讼的适格主体、适格主体主要包括哪些,这些问题都没有形成一致意见。在贯彻落实修改后民诉法的大背景下,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相关理论实践问题进行梳理就显得尤为重要。浏览域外境况,我们不难发现在许多公益诉讼案中,很多国家的检察机关都是以原告的身份参与其中的,比如英国、美国、法国等国家,他们都在此领域建立了相对完善的制度,这也是各国立法的大趋势。在我国,只有少数地方的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道路上做着大胆的尝试,程序法上的缺位让检察机关的实践缓慢前行。本文对国内外检察机关提起诉讼的现状进行对比考量,结合我国目前比较主流的理论学说,并参考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理,论证检察机关能不能提起诉讼,如果能又应该如何提起诉讼。对于提起中的法律地位、检察机关扮演何角色,笔者认为应是原告地位,享有当事人的一切权利,当然义务的承担也是难免的。检察机关在哪些范围可以提起公益诉讼,各国规定不同,笔者赞同在现阶段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范围进行限定。一方面是考虑到司法资源的合理分配,另一方面也是为避免检察权的无限扩张。本文最后对于具体的程序作了细化,进一步加以明确。对制度构架作了一些设想。文章第一部分阐述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现状,此部分内容分三方面,包括目前理论上的争议、检察机关的实践和在实践中到底有哪些问题。文章第二部分探讨正当性问题,由检察机关来提起公益诉讼是否正当可行,分别从理论基础、法理依据和现实意义三个方面来分析其行为的正当性。文章第三部分探讨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及采取何种方式介入。这部分例举了三类适合由检察机关来起诉的公益诉讼案件,并从诉讼类别、诉讼地位两个方面来推敲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方式。文章第四部分论述程序架构,细化并明确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各个程序阶段,对几个程序阶段进行了设想,对具体的诉讼费用问题和执行程序问题加以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