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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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是我国刑事诉讼中最为严厉的强制措施,直接在诉讼过程中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在我国,有权批准或决定逮捕的机关只有检察机关和法院,检察机关主要是通过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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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是我国刑事诉讼中最为严厉的强制措施,直接在诉讼过程中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在我国,有权批准或决定逮捕的机关只有检察机关和法院,检察机关主要是通过审查公安机关的逮捕申请并决定是否逮捕的方式来行使逮捕权,而法院则可以直接根据案件需要单方面决定逮捕。作为强制力最强的一项强制措施,逮捕对于社会防卫与保障审判具有积极的意义,对于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有着重要的功能。在我国,法院决定逮捕权是宪法法律赋予法院的一项职权,它与国外被动、中立的司法审查有着明显的区别,同时也面临着诸多争议。如果单纯地从法院的职能定位来看,法院决定逮捕似乎有违法院的角色定位。但在我国特殊的国情与诉讼构造的背景下,法院决定逮捕又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因此,探讨法院决定逮捕权,应当具有理论与实践的双重视野,这样才能为理性地探索制度改革提供基础前提。本文以法院决定逮捕权为研究对象,从实证的角度、理论的视野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全文共四个部分,除摘要、引言、结语及参考文献以外,正文部分约2万字。第一部分,法院决定逮捕制度概述。在本部分,主要对法院决定逮捕制度的基本内涵、法律解读、价值追求以及制度特征进行梳理与分析。法院决定逮捕制度,是我国未决羁押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价值追求在于社会防卫与保障诉讼。法院决定逮捕与检察机关的审查批准逮捕具有明显的区别,在适用比率、目的、程序等方面差异显著。正因如此,我国法院决定逮捕制度带有较为明显的中国特色。第二部分,是对C市J区法院决定逮捕适用情况进行的实证考察。在本部分,主要是通过对实证调研的数据、资料、案例、访谈记录进行整理分析,对该院决定逮捕情况进行初步的探讨。通过实证调研发现,法院主动决定逮捕的适用率并不低,并且呈逐步上升态势。在罪名分布方面,主要是集中于几类常见的、相对轻微的案件。在刑罚分布方面,被决定逮捕的被告人,基本上都被判处了拘役以上刑罚,极少有获得缓刑、无罪之类的结果。对于决定逮捕权,审判人员对此具有极高的认同;对于决定逮捕的目的,多数审判人员都表示是为了保障审判和刑罚执行。关于审判人员决定逮捕的方式,主要是审阅案件卷宗。第三部分,是法院决定逮捕制度存在的问题。在本部分,主要是通过理论探讨、立法分析以及实践检视等途径,对制度运行情况进行分析。法院决定逮捕制度缺乏有效的制约,系法院自行单方面决定,没有来自于外界的监督,且权力的运行程序也比较粗糙、简单;法院决定逮捕权,与法院的中立地位有一定的冲突,存在着适用目的追诉倾向明显、决定程序司法性不足以及存在未审先判的嫌疑。作为被逮捕的被告人,其救济权利处于缺失状态,没有有效的救济机制。第四部分,是法院决定逮捕制度的完善路径。在此前实证分析与问题检视的基础上,本部分主要是针对如何解决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在探讨具体的改革对策之前,对由法院统一行使逮捕决定权的问题进行了简要的分析。要完善法院决定逮捕权,应当对法院的决定权进行适当的限制,建立诉讼式的审查决定机制,以开庭听证的形式完成决定逮捕过程;并且,要保障被逮捕人的相关诉讼权利,贯彻比例原则,强化非羁押措施的替代功能,促进法院适用逮捕措施的科学性。在监督方面,应当着眼于审级监督,通过上诉的方式实现对被告人的权利救济以及对法院权力的监督制约。在目前的条件下,可以先保留检察监督权,最终建立完整、彻底的审级监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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