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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立法活动的重要性,各国都建立了相应的立法监督制度,我国亦不例外。但因我国权力本位思想仍然严重,对于权力的监督观念薄弱,监督力度仍然有待加强,因此实践与理论中的立法监督制度不尽完美,表现在立法监督对象上亦是如此。本文分四部分,第一部分着重阐述有关立法监督对象的基本理论及确定该对象的意义,试图从理论上对立法监督对象予以区分,从而明确立法监督对象的重要性。在此基础上,第二部分对我国现行法律进行梳理,总结出我国现存立法监督对象的种类,据此归纳我国立法监督对象体系的特点,同时,对目前我国法律制度有关立法监督对象的不明确也进行了论述,为下一步详细论述立法监督对象存在的问题提供依据。第三部分根据上述现象总结出立法监督对象体系中出现的两大问题,一为相当数量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缺乏明确监督,梳理有关法律,可以得出这些对象分别是宪法解释、法律解释、军事法规和司法解释。可以说这些立法文件拥有游离于立法监督制度之外的极大可能,这种不确定极易造成对法治的践踏,不利于我国的法制的统一;二是因我国法的命名研究缺乏导致的立法监督对象混同,具体表现为某一文件是否为立法监督对象依名称无法判断,其次是上位监督对象与下位监督对象在名称上的混同,而这些问题本可以从名称上加以轻松解决。法的名称问题实为立法技术问题,但因我国素来重实体表达,轻视其他方面,所以立法技术在我国并未得到良好发展。为准确解决立法监督对象的不确定,第四部分针对不同对象采取不同措施。宪法解释因制定主体的不明导致无法分区监督,鉴于全国人大的地位和由其解释的宪法决定案,宪法解释应当存在不同主体,对于宪法解释的监督也应针对不同主体加以明确;司法解释作为判案依据与推理依据的现实,让我们更多的倾向于其法源地位的确定,由此带来的监督问题更能规范其解释内涵;法律解释与军事法规这一监督对象的漏洞更有必要进行重新整理,纳入监督对象体系之内实属应该。同时,第四部分还对立法监督对象的名称问题提出了建议,因立法监督对象的名称问题实则为法的名称问题,为一劳永逸地解决问题,建议从法的命名这一更加宏观的角度进行分析将会更加有效。根据有关研究的表述,我们将把法的名称划分为法的体裁名称和命名名称。在法的体裁名称上将法划分为13类,即宪法、基本法、法、法规、规章、授权规定、条例、变动案、实施细则。在法的命名名称上规定要包含三要素,即体现适用范围的元素、体现调整对象的元素和效力等级的元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