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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网约车的出现极大便利了人们的生活,同时也产生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本文研究的是,网约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网约车平台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问题。第一章对网约车交通事故侵权赔偿的前提性问题进行研究,主要涉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的基本规则、网约车在交通事故赔偿中的特殊性等问题。按照侵权法基本原理,机动车驾驶者对交通事故承担侵权责任。随着网约车平台的出现,网约车平台对于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是否承担责任,以及承担何种责任成为一个全新的话题。第二章讨论了目前学界对网约车平台性质的争议,并对我国网约车平台的运营模式进行了分析。在此基础上,将网约车平台分为雇主型网约车平台与居间型网约车平台。第三章对雇主型网约车平台的责任承担方式进行研究。网约车平台与乘客之间成立运输合同关系,乘客在乘坐网约车的过程中造成人身损害的,作为承运人的网约车平台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造成乘客自带行李损害的,作为承运人的网约车平台只在有过错时才承担责任。网约车平台与司机之间成立雇佣关系,司机在工作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作为雇主的网约车平台应当承担无过错替代责任。第四章对居间型网约车平台的赔偿责任进行了研究。居间型网约车平台与乘客构成居间合同,网约车平台因为故意或者过失而未能如实向乘客提供网约车司机的信息,因而造成乘客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网约车平台与司机之间不属于雇佣关系,网约车平台是否对第三人承担侵权,根据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进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