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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是关乎人类生存繁衍的大事,对生育权的研究不但有利于指导现实生活中的生育活动,还能够丰富和拓展公民权利的理论体系。本文由生育制度的沿革谈起,分析了生育权的产生、发展及意义,对生育权的含义、性质、内容、特征、规制及保护进行了研究,全文分四部分加以论述。第一部分是生育权的产生及其意义。生育制度经历了自然生育阶段、生育义务阶段和生育权利阶段三个阶段的发展变化后,生育权这一概念最终在19世纪后期伴随着西方女权运动的兴起应运而生。生育权反映出社会对人性的尊重,对该权利的合理规范有益于人类整体利益的长远发展,对其加以研究对提高公民生育权利意识及更好的保护这一权利都有着重要的意义。第二部分是生育权基本理论研究。本文认为生育权的概念应定义为:个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主决定生育或不生育子女以及选择生育方式的权利。生育权是一项基本的民事权利,其性质为身份权,但它是一种不同于配偶权的特殊身份权,不依赖夫妻身份存在,只要是达到法定生育年龄的公民即可获得生育身份、享有生育权。生育权的内容包括生育请求权、生育决定权和生育方式选择权,即公民拥有要求进行生育、决定是否生育和自由选择生育方式的权利,其具有主体的普遍性、行使的伦理性、内容的发展性等特点。无论性别、民族和宗教信仰,每个达到法定生育年龄的人都应享有生育权,同时,生育活动也要受到伦理道德和社会条件的制约,毫无节制、不负责任的生育行为会给人类带来恶果,对其加以限制与尊重人性的理念并不相悖,我们相信随着社会的不断变化,生育权的内容也将随之发展完善。第三部分是生育权的行使及规制。生育权的行使受到源于自然条件、相关权利和社会公益等诸多因素的限制,其目的是为了更好的维护权利主体和人类的根本利益,因此生育权的行使应当遵循一定原则,既要充分尊重个人生育权利,又要考虑社会公益等限制条件,同时还应适当向承担了更大风险和抚育义务的女性倾斜。在生育权行使的具体规制上,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对无配偶者的生育及人工生育等新问题不能一概否定。第四部分是生育权的保护。侵害生育权的构成要件为行为具违法性、存在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和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其类型分为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和配偶间的侵权行为两类,前者指夫妻以外的个人或者单位侵犯权利人生育权的行为,受害人可采取行政诉讼、民事诉讼等方式加以救济,后者则可通过夫妻间重新达成生育协议、离婚等方式加以救济。最后,本文建议在民法典中明确规定生育权概念,完善我国法律制度中生育权的相关规定,形成相应保护体系,以更好地实现该项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