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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期货交易产生于20世纪70年代的美国期货市场。20世纪90年代,金融期货的发展势头更加猛烈。除了那些已经开展金融期货交易的交易所继续在推出新的金融期货品种中,德国、意大利、奥地利、比利时、瑞士、韩国以及我国的台湾地区等都开始了金融期货交易。我国目前发展金融期货的条件已经逐步具备,随着股指期货相关配套法规的陆续推出、技术系统测试进程的加快、监管体系和投资者风险教育的成功开展,股指期货已经距离市场越来越近了。利率期货和外汇期货也将在股指期货顺利发展的基础上适时推出。但从国际金融期货发展的历史来看,由于其应用的广泛性、工具的多样性、参与者的多元性和运用方式的灵活性,在其税制设计、征管手段和宏观税收政策等方方面面将会产生一系列问题函待解决,具体包括纳税主体复杂、具体税目难以划分,计税基础不确定和征收时点的不确定等。这些都对我国现行的金融课税制度提出了挑战,也必将为我国税收制度的完善提出新的课题。目前已有若干的研究报告与研讨会呼吁早日确立我国金融期货的课税制度。但焦点大多集中在分析国外金融期货的征税问题(尹音频,1996年)、金融期货交易是否开征资本利得税(鲍卫平,2002年)以及征收时点的确定上(李林根等,2002年)。至于如何分阶段具体完成我国金融期货课税制度的建立却避而不谈,或只是简约带过,留下了大可商酌的余地。本文除了对目前存在的诸多金融期货征税难点进行逐一地分析之外,还对金融期货市场的未来发展状况进行设想并提出相应的发展策略。在此基础上,根据金融期货市场的各发展阶段特点提出相应的税收制度、管理及政策建议。这些分析不仅在理论上有新颖之处,而且在实践上也是极有意义的,分析结果及政策建议不仅对金融期货适用而且对未来更多的金融衍生工具的发展也具有借鉴作用。在研究方法上,本文一方面采用将财政税收理论和金融货币理论相结合的方法,另一方面结合各国实际进行了实证分析并对理论分析进行说明。在理论应用上,以财政税收理论为主线,综合金融货币学,经济学等学科的有关理论与研究成果,力求将有关理论有机地融合起来分析解决问题。在实证方面,本论文通过比较分析众多具有相当代表性和典型性的金融强国的金融期货税收制度,总结它们的发展状况及其成功因素和落后原因,将各国的课税制度按照税收的构成要素从税目,课税对象,税率以及征税时点等方面进行详细的比较分析,对本文理论分析的观点进行说明和验证。本文围绕如何有步骤地建立我国金融期货税收制度以促进我国金融期货更健康发展的主题,分几个部分逐步展开。首先,在简单介绍了金融期货的概况和回顾了我国金融期货发展历史的基础上提出了发展金融期货的必然性和各种金融期货产品建立的时机。其次,叙述了我国金融期货税收政策的现状,并结合财政税收理论等有关理论分析了金融期货交易对税收的影响以及税收对金融期货市场可能产生的经济影响。随后综合前面的分析讨论并对国外金融期货的税收政策进行了比较分析后,提出我国金融期货税收政策的着力点。最后提出在金融期货发展的各个阶段课税制度改革的若干具体的建议。根据这种研究思路,本文在结构共分为三章,分别对相关问题进行研究。第一章是对金融期货和我国金融期货市场的介绍。首先说明了金融期货的概念、种类、特点和功能;其次介绍了我国金融期货市场的产生及发展状况,并加以回顾和总结;最后从我国国情出发,着重论证了我国重新发展金融期货市场的必然性和建立时机。第二章论述的是我国金融期货的税收政策取向。首先介绍了我国金融期货课税制度的现状;然后具体剖析了税收与金融期货交易之间的相互影响;第三章内容是本文的核心。在我国金融期货市场阶段性发展策略的基础上详细阐述了在不同时期要发展的金融期货种类,并根据这些产品各自的特征设计出相应的税制和政策。首先对比分析了国外的金融期货课税制度;然后针对我国实际情况阐述了我国金融期货税收政策的三个着力点;最后提出了关于金融期货市场发展初期和成熟期各自的税制及政策设计。本着创新性和尝试性的主观愿望,笔者在写作过程中,形成了学位论文的如下特点:1.为我国金融期货课税制度设计出了一套可遵循的时间表。本文围绕如何有步骤地建立我国金融期货税收制度以促进我国金融期货更健康发展的主题,与以前分析金融期货课税制度的文献不同,本文结合中国金融期货发展的特点,分阶段分步骤的分析研究了税收制度在不同时期的作用,较为系统地提出了我国金融期货发展的各个阶段的税制选择,分析问题的角度较为新颖。2.注重基础理论与实际的结合。笔者在大量阅读关于税收制度选择理论相关文献的基础上,对金融期货税收制度的选择进行了详尽的探讨。对财政税收理论中关于税收体系的各个要素逐一进行了分析以后,设计出了针对我国实际情况的金融期货税收制度。做到了理论与实际经济情况、国情紧密的结合。3.运用比较,用数据和图表切实表达结论。在各国关于金融期货课税制度选择方面,笔者收集了大量的最新数据,运用图表真实而客观的分析了各国金融期货的课税制度,起到了有理有据,较有说服力。由于笔者才疏学浅,在本文的写作中也遇到了很多的问题,还一些方面需要进一步的完善:如在国际税收方面,随着金融期货的不断发展,参与期货易的市场主体及相应的经济行为都已经超出了国界的限制,一笔交易的经济利益为来自世界各地的投资者所分享。因而,期货交易的课税权不再为中国所独占,从而产生了国际重复征税;与此同时,投机者也在各国税制差异中寻找到更广阔的避税空间,如何在打击国际避税的同时避免重复征税成为了金融期货课税制度发展到后期阶段的新课题,有待读者进一步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