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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经济的迅速发展引发了日益严重的环境问题,环境保护已经成为全人类密切关注的课题。当今,环境问题呈现出了累积性、综合性、高科技性、不可逆转性、易变性、整体性与关联性、政治性等一系列的特点。为了解决环境问题,环境行政手段成了世界各国的首要选择。目前,行政强制和经济刺激是政府治理环境的主要手段。二者在保护环境、解决环境问题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行政强制和经济刺激其本身的缺陷在环境保护的过程中也同样显现出来。行政强制将环境行政相对人置于被管理、被支配的地位,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机制,造成环境保护的主体往往处在消极状态,政府充当了环境保护的唯一主导角色,最终导致了环境保护的主体不到位,为环境保护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经济刺激则忽视了相对人的差异性,为相对人设置统一的环保标准,这变相地使得经济实力强大的行政相对人以较低的成本掠取了属于社会公众的环境资源,而为实力较弱的相对人则设置了较高的进入门槛,造成实质上的不公平。行政指导产生于20世纪70年代公共行政改革阶段,由于其具有非强制性、无法律拘束力和赋予相对人以选择性等特征,因此能够在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之间建立起有效的沟通机制,鼓励行政相对人积极主动地参与社会事物。行政指导的这种社会效果得到了各国政府的重视并被广泛应用在各个领域。将行政指导应用于环境保护领域就形成了一种新型的环境行政管理手段——环境行政指导,它符合实施环境保护法的社会目的,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行政强制和经济刺激手段在环境保护领域中的不足。由于环境行政法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环境行政指导也必然属于环境行政法的范畴,根据法的价值的具体内容以及环境行政指导自身的特殊性,环境行政指导自身体现出了效益、自由、平等、程序等价值。在我国,环境保护立法出现了新的趋势:社会公众参与环保的意愿日益迫切;市场在循环经济中也存在着不足;环境保护的法律并不完善等等,这些都要求我们把环境行政指导引入到环境保护领域。实践证明,无论是在环境保护的制度构建上还是在环境保护活动中,行政指导都发挥了其不可替代的作用。但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环境行政指导制度还很不完善,理论研究还很薄弱。为此,我们不仅要在法学理论、价值定位等方面加强环境行政指导的理论研究;而且要在实践中积极探索符合我国国情的环境行政指导制度,要在转变政府观念,改进环境行政管理模式、加强环境行政指导的法制建设、完善社会公众参与机制等方面来进一步加强环境行政指导的制度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