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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主体的范围在不断的扩大,现有的各种民事主体认定标准并不能准确的阐释民事主体制度的本质。通过分析不难发现,自然人不是当然的民事主体,也不是最终的民事主体。自然人也是一种法律拟制的“法人”,因此不能以生物人的各种自然属性来分析法人,更不能以此去判断其他社会存在能否成为民事主体。各种社会存包括非法人团体、动物和特定财产只要能够成为权利义务的载体,同时又符合“交往便捷”的要求,就可以成为民事主体。所有民事主体的法律责任都最终由生物意义的人来承担,不同类型的民事主体,最终承担责任的人及承担方式也不一样。因此,民事主体其实就是定型化了的权利义务分配方式,这就是民事主体的本质。论文分为七部分:首先是引言。提出民事主体的概念,并引出民事主体理论研究的必要性,分析目前对民事主体研究的现状,并确定本文的研究思路。第一章:介绍民事主体的历史发展,对罗马法民事主体的类型发展作总结回顾,从罗马法开始考察民事主体的发展历史,以便从中总结民事主体发展的规律。然后结合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对我国现在公认的几种民事主体进行阐述,就其中存在的逻辑矛盾作了必要的阐述。第二章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对现有的几种主要的民事主体资格的认定标准进行介绍;第二部分对上述各种民事主体认定标准进行分析批判,并对自己的观点作出初步的涉及,提出民事主体类型的发展与社会的发展存在密切联系。第三章:这一部分是自己不同于任何他人的研究成果。作者通过研究发现,任何一种民事主体的行为都表现为自然人的行为,但是,不同的民事主体,最终自然人承担责任的方式却不相同,最终得出民事主体就是类型化的权利义务分配工具的结论。为了验证自己的结论,笔者结合部分疑难问题对上述结论作了检验。第四章:对自己的民事主体资格认定标准系统进行论证。先是分析了法律设置民事主体概念的根本原因,然后结合民事主体本质得出民事主体必须具备权利义务分配的能力。接着通过法律的阶级属性指出民事主体必须符合立法者的利益,并通过对民事主体的历史发展分析,得出民事主体还必须能够满足“交往便捷”的社会需求。第五章:分析动物和特定财产成为民事主体的可能性,通过分析各国法律关于动物和财团法人的规定,指出只要具备权利义务分配能力并符合交往便捷的要求,动物和特定财产也能够成为民事主体,再次充分论证自己民事主体认定标准的科学性。结语部分,对全文的观点进行总结和归纳,指出民事主体设立的直接原因是为了给权利义务提供一个载体,而结果却使不同的民事主体起到了不同的权利义务分配工具的作用,这也许才是民事主体的本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