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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媒体曝光了一系列公职人员嫖宿幼女的案件,将是否废除嫖宿幼女罪的争议再一次推向舆论的焦点,《刑法修正案(九)》回应社会呼吁,废除了嫖宿幼女罪,再次回归到强奸罪。立法机关的这次修法具有重大意义。有利于保护幼女的性权益、解决嫖宿幼女罪与强奸罪的竞合以及司法判决不公等问题。但是废除嫖宿幼女罪后,将嫖宿幼女的行为由强奸罪来判定,是否能够完全评价嫖客的行为,是否会出现量刑不当的情况,是否真正保护了幼女的性权益等问题值得深思。同时在法律适用的过程中,出现了卖淫类犯罪与强奸罪的竞合问题,以及由此产生的定罪和量刑问题。这些问题不仅造成法律适用的混乱和判决的不公,而且影响法律体系的稳定性以及公众对立法的信任。并且其笼统的修法,缺乏法理和逻辑思考,也为后续立法埋下隐患。本文通过实证分析的方法,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以及“无讼.案例”网站中,选取了一定数量的案件,将不同主体的个人信息及法院判决进行统计,并以表格的形式展现。通过案例数据与理论相结合的方法对幼女卖淫现象进行分析,说明废除嫖宿幼女罪后产生的法律适用问题以及由此引发的学术观点,并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完善相关法律。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介绍废除嫖宿幼女罪的价值与产生的弊端;第二部分通过卖淫类案件分析各主体的特征及行为认定;第三部分主要分析强奸罪代替嫖宿幼女罪产生的问题以及卖淫类犯罪与强奸罪的竞合问题;第四部分主要提出对废除嫖宿幼女罪后的相关法律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