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物合同分析及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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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成合同与要物合同的分类起源于古罗马时期,随着社会的发展,契约逐渐发生了由形式地位到实质地位的嬗变,与此同时,契约的形式也悄然经历着由实质性作用到形式性作用的转变。要物合同作为合同的一种特殊类型,其演变的过程带有明显的时代特征。受现代合同理念的影响,要物合同的内涵及外延与传统民法时期已大有不同。若依然坚持要物合同与诺成合同传统区分标准,以交付标的物作为要物合同的成立要件,不仅与现代社会的契约理念相冲突,而且会给司法实践带来适用上的困惑。本文从古罗马时期的实物契约着手,研究了近代民法中主要国家有关要物合同的立法,尝试分析了现代合同理念下我国要物合同应当承载的历史使命,并对受此种理念影响下的要物合同的立法完善提出建议。全文共分引言、正文和结语。引言:本部分从宏观上简要概括了本文研究目的,介绍了要物合同的研究现状及研究意义,运用历史分析与比较分析的研究方法进行论证,得出了以交付标的物作为要物合同生效要件的合理性。正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要物合同的界定。本部分从基本方面对要物合同作了分析,并论述了其区别于诺成合同的本质特征。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合同可以有多种不同的分类方式。我国民法理论上,以是否交付标的物为成立要件,将合同分为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诺成合同为合同的一般样态,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虽经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但还须交付标的物合同才能成立的合同,为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要物合同为合同的特殊样态,其不仅要求当事人之间的合意,还要求交付合同的标的物。典型的要物合同包括客运合同、保管合同以及民间借款合同等。要物合同与诺成合同是一对相互关联、相互区别的概念,但在成立要件、生效要件、承担的风险责任等方面又有本质区别。第二部分:要物合同的起源与发展。这一部分仔细回顾了要物合同产生及发展的演变过程,介绍了在社会变迁的过程中,近代主要国家对要物合同继受和发展的情况。当合同迈开从形式正义走向实质正义的步伐时,合同的形式也开始了由实质作用向形式作用的过渡。本部分尝试通过对要物合同纵横两个方面的分析研究,加深对我国要物合同的理论研究,并为要物合同的立法完善提供借鉴。第三部分:我国要物合同的理论分析。法是一个动态的发展过程,而这一过程如何发展,决定于经济基础的力量。海因·科茨指出:“私法的重要特点莫过于个人自治或其自我发展的权利”。但20世纪以后,绝对的合同自由由于受垄断经济的影响已逐渐受到控制。我国现在的经济体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开放的经济,我国的法律应该与世界、与市场经济同步发展。本部分介绍了我国现阶段要物合同的理论现状,分析了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作为合同的成立要件区分要物合同与诺成合同的传统理论与社会现实不相和谐的原因,阐明了要物合同在现阶段应当担当的全新历史使命,根据上述分析,论证了以交付标的物作为要物合同生效要件的合理性。第四部分:我国要物合同的立法现状及完善。本部分重点在于分析要物合同的立法现状,目的在于完善要物合同的立法缺陷。在对要物合同理论判断、分析的基础上,结合社会实践,对现有立法中有关要物合同进行了整合与完善。统一以标的物的交付作为要物合同生效要件为立法标准,不仅解决了要物合同的理论分歧,填补了法律上的漏洞,还便于实践上的适用。结语:概括了本文的主旨,总结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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