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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我国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相关部门大力支持小额贷款公司这一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设立与发展的视角出发,提出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依据是“小银行优势”,然而,已有的理论与实证研究同样发现,“小银行优势”在我国的体现并不明显。由此,引出本文研究的主要内容:作为一种典型的“小银行”组织形式,小额贷款公司的制度设计,以及如此的制度设计是否能够真正体现并充分利用“小银行”优势,从而实现设立时所预期的服务于中小企业,缓解信贷约束的目标。 接着,对已有文献进行评述,结果发现,学者对“小银行优势”主要有两种观点。支持者认为“小银行”在为中小企业贷款上具有成本优势,怀疑者则认为“小银行”在经营模式上与大银行趋同,并未体现优势。在此基础上,本文构建理论框架,并提出假说:与大银行相比,小额贷款公司在为中小企业贷款上具有成本优势。接着,通过对所选案例公司的经营模式及典型客户案例进行详细描述,逐项阐述了案例公司在为中小企业贷款上的交易成本优势,得出以下结论:1)小额贷款公司自身定位和市场选择能够瞄准中小企业。2)与大银行相比,小额贷款公司的制度设计使其具备了为中小企业贷款的信息成本优势和代理成本优势,假说得到验证。但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决策是基于关系型借贷与交易型借贷技术的混合。 最后,本文针对研究结论提出政策建议,并指出文章的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