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司法鉴定的一类,它作为诉讼案件判决的重要证据之一对建设工程合同及工程价款类纠纷案件的判决起着决定性作用。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工程造价和司法鉴定两种专业的融合,既需要工程造价专业技能又必须具备司法鉴定知识。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由于牵涉工程金额大,涉及社会矛盾深,需要非常严谨细致的进行甄别、判断、分析和鉴定。本文通过阐述目前国外广泛存在的英美司法鉴定体系、大陆司法鉴定体系,分析英美法系将司法鉴定大部分权利归于诉讼当事人弱化司法官司法鉴定权,大陆司法体系强调司法官在鉴定中绝对主导权的模式,对其各自的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管理、司法鉴定结果选择等方面进行分析和客观的评价。本文分析我国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在工程造价实体方面如资料收集、现场踏勘、计量计价过程以及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程序方面的启动、受理、实施、结果采纳等现状,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分析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存在的问题比如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施工合同判定、计价原则采用、鉴定资料不全、工程量确认等实体问题;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启动权限制、司法鉴定人员水平参差不齐、司法鉴定缺乏必要的监督考核等程序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相应建议。从施工合同由司法官判定,鉴定采用从约原则,严把证据质证环节,提高鉴定人司法意识、法律意识,工程计价过程必要时到现场踏勘,鉴定结论采用三级复核方面对提升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活动中专业实体技能提出建议。以及借鉴国外司法鉴定做法结合中国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特色从“专家辅助鉴定人”帮助确定是否开启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建立严格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人员注册和年限考核制度,鉴定过程中实行“阳光鉴定”制度,对司法鉴定人员出庭作证进行质证几方面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程序规范化提出相关建议。达到完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制度的目的,保证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更高效、公正的进行,确保鉴定结果的权威性、客观性、可采取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