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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第三方支付的发展,涉及第三方支付方式的侵财类犯罪日益增多且呈现高发态势,如果要从刑法角度规制这类犯罪,必须对其定性予以明确。为此,本文分三章展开讨论。第一章对第三方支付方式予以概述。第三方支付是指由经营者、消费者和第三方支付公司组成的一种基本支付架构。随着行业的发展与变革,新兴的第三方支付服务不断惠普广大民众,支付渠道受到了极大的扩展。第三方支付是独立于电子商户和银行的具有金融属性的机构;同时,第三方支付以信用担保体系为依托来保障其正常运营,约束双方的交易行为。在研究第三方支付时,要将其概念与网络移动支付和信用卡支付这两个概念相辨析。在此基础上,对第三方支付方式中的基础法律关系予以廓清:明确了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法律定位,认为应当将其理解为准金融机构;针对第三方支付账户下出现的相关主体,梳理其法律关系。第二章对第三方支付侵财行为的类型予以划分,根据账户变动原因的不同,本文将侵财犯罪划分为以下三种类型:被害人自主操作变动账户,行为人利用技术手段变动被害人账户,行为人获取他人账号密码变动账户。在第三方支付侵财行为中,部分刑法问题仍然存在争议,譬如数字钱款的性质、第三方支付平台能否被骗,这两个问题对于侵财行为的认定具有重要意义。本文认为侵财行为中第三方支付账户的数字钱款属于数字化财物,受刑法保护;本文梳理了“机器能否被骗”的相关学说,并认定侵财行为中第三方支付平台作为智能机器能够被骗。第三章对第三方支付方式下侵财行为分别予以讨论和定性。第一,被害人自主操作变动账户。根据这类犯罪的行为模式,分析处分意识及内容,认定被害人的处分行为存在且自愿,因而构成诈骗罪。第二,行为人利用技术手段变动被害人账户。这一行为利用了第三方支付平台特定功能以外的错误,使其无法产生错误认知,直接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构成盗窃罪。第三,行为人获取他人账号密码变动账户。根据资金来源不同可将这类侵财行为分为获取账户钱款、获取绑定信用卡资金和获取信贷资金三种,分析其共性,认定资金来源的区别并不影响定性。从定性上来看,这类行为既不属于“主动获取”,也不属于“秘密窃取”,不能成立盗窃罪;第三方支付平台作为智能机器能够被骗,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侵财行为成立诈骗罪。在此基础上,本文对信用卡的概念予以明确,将第三方支付视为新型信用卡支付方式,冒用他人第三方支付账号密码的行为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因此这类行为可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