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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是当代民主政府的最基本的原则,它经过历史上多位思想家的积淀之后才形成为一种制度。本文就是以洛克、孟德斯鸠和卢梭的政府观作为主题来进行研究的。在引入问题和研究方法之后,本文将分为三个部分进行讨论。在第一部分国家和政府的起源问题上,洛克认为国家和社会是由契约而产生的,而人民又可以以明示契约或默认的方式同意政府的成立。一切合法的政府都是经由人民的同意而产生,政府的存在是出于理性的人为了有更好的生活和更多的保障。而孟德斯鸠对于国家和政府的起源问题并不关心,他认为政府是由于国家和社会的产生而自然产生的,政府的目的在于保障每一个人民的自由权利,政府的本质就是权力。卢梭的观点是国家和社会由于社会契约而产生,但是政府是由主权者以法律规定而产生的,他认为洛克和孟德斯鸠混淆了主权者与政府的观念。在第二部分的政府分类和理想的政府的问题上,洛克认为政府依其组成人数而有君主制、寡头制、民主制,而他因为受到所在政治环境的影响,主张英国式的君主制是最理想的政府形式。孟德斯鸠则根据握有最高权力的人数而将政府分为:民主制、贵族制、君主制(又分为专制与立宪两种形式),最理想的政府是立宪君主制。孟德斯鸠认为不同类型的政府其所要求的条件不同,好的政府必须能适合于它的环境和原则,没有一种制度能适合于所有的政府,但孟德斯鸠还是明显地表现出了他对于英国式政府的偏好。卢梭基本上遵循着孟德斯鸠的看法,按照组成人数而将政府分成民主制、贵族制、国君制,各种不同的政府都有其相应的原则。但是卢梭明显偏好贵族制(选任的贵族制)政府。在第三部分政府的分权与权限的问题中,洛克认为政府必须具有两种不同性质的权力,即一个由选举产生的国会所拥有的立法权和一个由国王为中心的行政权(又分为执行权及对外权)。这两个权力按照洛克的见解,必须以国会的“制法权”来制衡和监督国王的“执法权”。在绝对君主专制的时代,洛克的分权理论为对抗绝对君权和限制王权提供了理论基础,为现代民主宪政做了奠基。而孟德斯鸠从历史的经验看出“凡是掌权者,必扩张滥用其权威至极限”,因此他主张必须以权力来限制权力。他改良了洛克的学说,将政府的权力分为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在这三个权力中,没有任何一个权力能够凌驾于其它权力之上,也没有任何一个权力不受节制而扩张和滥用权力,充分达到了制衡的效果。只有这样人民自由才有最大的保障。而在卢梭这里,立法权完全是主权者的行为,而政府则不过是主权者以法律所创立的,它只限定在一个比较小的范围:行政权与保民官。因此在立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上,卢梭认为行政权完全是从属于立法权的,不过他又认为立法权的行使是一种较为消极的权力,它的集会必须由政府召集,它的法律议案必须由政府提供,因此在卢梭这里,实际上立法和行政两权还是得到了适度的平衡。政府的必然趋势是篡夺主权,因此卢梭主张在行政机关内部予以分权,以达到分权制衡的效果,但是具体如何分权,卢梭没有做进一步的讨论。最后本文对洛克、孟德斯鸠和卢梭的政府观做了简要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