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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业常被视为经济的核心,银行则是当之无愧的金融核心。银行作为适格的市场主体,理应遵循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律,优胜劣汰。然而,我国商业银行鲜有以破产方式退出市场的案例,造成这种“只进不退”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然而究其根本,是由于我国尚未建立完善的商业银行破产制度,商业银行破产立法甚为苍白。针对此种情形,笔者借鉴国外研究成果,也结合我国现有立法状况,对商业银行破产立法的整体框架进行了分析,也对具体规定提出了完善建议。本文共有六章,可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基础性和框架性的分析,包括第一章和第二章。在第一章中,首先明确商业银行破产的概念,其次归纳我国现有的商业银行破产法律法规并指出我国现行立法的不足之处,最后分析商业银行立法的必要性以及在完善立法时应当注意到的特殊性。第二章讨论我国商业银行破产立法模式的立法选择,目前我国的商业立法模式为普通立法模式,笔者指出这种选择的不当之处,并建议我国商业银行破产立法采取特别法模式,且应以该模式中制定单行法的方式为优。第二部分是商业银行破产启动程序的分析,包括第三章和第四章。第三章是商业银行破产标准的立法选择问题,笔者指出我国应在流动性标准和资产负债标准的基础上,引入监管性标准,同时建立“结构性早期介入与解决”制度。第四章是商业银行破产申请主体的立法问题。我国现有破产申请主体包括债权人、债务人及监管机构,对于债权人申请商业银行破产,笔者建议增加申请的前置程序,以防止债权人滥诉;对于债务人申请商业银行破产,笔者建议建立商业银行破产债务人的问责制度,以防范债务人的道德风险;对于监管机构申请商业银行破产,笔者建议加强权力限制,防止监管机构的权力滥用。第三部分是商业银行破产的重整和清算制度的分析,包括第五章和第六章。商业银行在宣告破产前,可能因为重整而重获新生,也可能因没有拯救希望而最终走向清算。笔者在商业银行破产重整制度的分析中,主要比较了重整与接管的关系,并就其二者在实践中的协调问题提出自己的见解。在破产清算制度的分析中,笔者就广东国际信托投资破产清算案分析了我国金融机构破产清算实践中的问题,并以此作为商业银行破产清算的参考,提出关于商业银行破产清算人及破产清算过程中特殊保护问题的立法建议。同时,就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进行了较为详细的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