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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曾经指出“法人制度的问世,是时代的曙光,其意义不亚于欧洲产业革命中的蒸汽机发明”。根据我国工商总局的统计,至2015年2月为止,我国注册企业1871.49万户,注册资本高达129.81万亿元。公司作为法人企业的代表,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地位举足轻重。在公司这种组织形式产生的时候,它的内部结构和利益分配方式就决定了对公司权利的争夺是众多股东们亘古不变的话题。当投资额确定、无力改变时,股东们就不可避免的把目光投向了表决权,自此,表决权就成为了股东最重要的权利之一。通过对股东表决权制度的分析,对股东合法权益的维护、保持企业的合理运营及整个社会的稳定有着非比寻常的作用。我国新公司法将公司注册资本制度改为完全认缴制,赋予了股东表决权新的研究意义。本文从实践和理论入手,对股东表决权制度进行探讨,并结合13年公司法的最新规定,指出现行公司法和法律解释尚未解决的相关问题,并以此提出了部分粗浅建议。文章将焦点集中关注在股东表决权的两个问题点上,而不是片面的追求对该问题论述的全面性、系统性。正文部分共四章:第一章为概述部分,此章共有两大部分,通过分析股东表决权制度和认缴制,对股东表决权和认缴制有一个基本内涵的介绍,让大家对这两个概念有一个宏观了解,进而为后面几章的深层次探讨打牢知识基础。第二章是对认缴制下股东表决权制度的现状分析,进而提出认缴制下表决权制度的不足。为了便于理解,文章通过具体的数字举例直观的指出了章程有规定时表决权的行使、章程无规定时认缴期内表决权的行使、超过认缴期后表决权的行使时的不足。第三章是认缴期内股东表决权的分配。表决权是股东的权利,分析认缴期内的认缴人是否享有完整的表决权首先要指出认缴期内认缴人是享有股东资格、拥有股东身份的,进而通过系列的分析指出在认缴期内股东表决权的行使应该按照认缴额计算。第四章是超期未缴后一系列问题的处理。认缴人在超期后仍未缴纳认缴额,其股东资格并不当然消灭,但是为了公正和保护其他股东和债权人,应当对超期未缴人进行一定的限制,其应当按照实缴额而不再按照认缴额。除此之外还提出了限制之后相应的恢复和限制期间溯及力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