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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传统购物方式相比,网络购物具有购物成本低、购物环境舒适、购物高效性等优点,而这些优点也促使网络购物逐步成为一种新的购物方式。然而,事物具有两面性。虽然网络购物为社会大众提供了琳琅满目的商品和服务,也为经营者提供了更多的交易机会,但是网络购物所具有得虚拟性、技术性等特点,也使得网络购物消费者的知情权极易受到侵害。知情权作为消费者享有的一项基础性权利,是消费者进行网络购物活动的前提条件。在网络购物环境下,由于交易双方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更加突出,故而网络购物消费者的信息弱势地位更加明显。而网络经营者为了获取利益,会经常滥用其信息优势地位。其往往通过发布虚假的广告、虚假商品或服务信息和虚假的信用评价来欺骗网络购物消费者。如果网络购物消费者的知情权得不到保障,就很难获取足够的决策信息,进而也就无法做出正确的购买决策。然而,网络购物消费者在其知情权受侵害后,由于网络购物纠纷的标的额较小、证据收集和保存困难以及较高的维权成本等原因,所以很难通过和解、调解、申诉、仲裁和起诉的方法来获得救济。为保护网络购物消费者知情权,国外的一些组织和国家早已进行了相关立法,而信息披露义务无疑是保护网络购物消费者知情权最为有效的方法。信息披露义务主要是针对处于信息优势地位的网络经营者,其要求网络经营者对自身相关信息、商品或者服务信息和交易条件信息进行披露。虽然,国外对信息披露义务的内容规定的比较全面详细,但是,对于信息披露的方式却缺乏明确的规定。通过构建网络经营者的信息披露义务制度,并明确网络经营者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方式,可以改善网络购物消费者在信息不对称状态下的不利地位。而针对网络购物环境中的虚假信用评价,可以通过完善的网络信用评价体系来建立交易双方的信任。最后,为了尽可能地减少网络购物消费者维权成本,其可以通过在线纠纷解决机制快速有效地解决网络购物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