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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改革已经进入了关键阶段,但是刑事诉讼改革却难以取得重要成果,其基本的原因在于忽略了刑事诉讼中的诉权问题。诉权问题是诉讼法学的核心问题,诉权理论已经从民事诉讼法学领域逐渐扩展到其他领域,在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中,诉权理论的重要性也逐渐为人们所认识。刑事诉权理论的出现是诉权理论发展的必然逻辑,体现了各类诉讼在本质上的一致性。公诉案件中的诉权与被害人诉权、侦查权、检察权等权利均具有密切的关联,对公诉案件中诉权的理解直接关系到刑事诉讼程序的设计。在刑事诉讼法领域引入诉权的概念有利于促进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实现控辩平衡以及被害人权利的保护。公诉权和被害人诉权相比较而言,是一种派生性的权利,而被害人诉权是固有的。公诉权的来源不能简单地看作是被害人诉权的让渡,这不但在理解上难以完美解释,在现实中也会出现很多反例,这说明公诉权并非来自于被害人的权利的让渡。公诉权的权源应该被看作是来自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因此公诉权和被害人诉权是必须独立的。由于公诉权与侦查权、法律监督权之间的关系密切,因此公诉权与侦查权、法律监督权之间的关系也需要进一步厘清,理顺刑事诉讼中不同主体之间的关系,以划清刑事诉讼中不同主体之间的权力边界。尽管如此,由于公诉权理念与制度的缺位,造成我国刑事诉讼中出现一些弊端,人们在认识和实践刑事诉讼法的过程中出现了一定的偏差,出现了一些不尽如人意的问题,如控辩双方权利配置失衡,控方权力过大,辩方权利萎缩、控审关系扭曲,法院的居中裁判无法得到体现、被害人权利得不到切实有效的保障,此外也造成了一些刑事诉讼创新机制如诉辩交易、刑事和解等难以正式进入我国刑事诉讼体系,尽管在实践中已经出现了类似案例,但是现行制度难以为这些突破性的实践正名。这些问题的存在导致我国刑事诉讼模式的扭曲,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的权利在刑事诉讼中无法得到体现,也极易造成冤假错案,导致刑事诉讼的结果与其目标发生偏差。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就需要在刑事诉讼理论中导入公诉权的理念,并且在诉讼模式上继续向当事人主义转化,强调控辩平衡、协调控审关系、弱化公诉方的职权色彩、突出被害人权利等等。与此同时,还应该开展基于公诉权而衍生的起诉裁量权机制下的诉辩交易和刑事和解实践,甚至可以考虑通过刑事契约一体化机制实现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创新。总之,诉权理论在刑事诉讼法中的导入,以及公诉权理论的确立,有利于解决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律制度中出现的种种问题,推动我国刑事诉讼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