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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现代化法治国家是中国对现代社会的呼应,也是中国社会的选择。整体而言,当前法制建设取得了一定成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政治建设、经济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等方面实现了有法可依。但是,从细节来看,则不难发现部分法律条文长期闲置、部分判决不能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判决也不能得到有效的执行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发生虽然与中国法治建设时日尚短有关,但是,不可否认的是,这与当前法治建设未能有效地结合中国传统法律思想有关。以儒家法哲学为代表的中国传统法律思想是古代中国对社会生活的探索的成果,反映了中国人的思想观念、思维方式、生活习惯等方面,而且为今天的社会所继承。今天的法治建设只有将其作为当前法治建设的文化资源才能真正的结合中国社会,建设中国的法治社会,解决当前法治建设的难题。 本文试从儒家法哲学的角度来分析传统法律思想对当前法治现代化建设的意义,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第一,道德准则对于当前法治建设有着重要的意义。中华文化道德气氛特重,是一个不争的真实,道德因素在调整传统社会起着重要的作用,这种影响直至今天。尽管如何定位法治建设中道德准则是当前法治建设的难点问题,却可能是解决法治建设问题的契机。第二,统一情理法的思想可为法治建设所借鉴。“法律不外乎人情”,是传统法律的一个重要特征,也是今天社会的共识。受各种思想的影响,当前社会往往牵一发而动全身,单一的依法办事取得了法律效果,却很难达到良好的社会效果。借鉴情理法平衡的思想可能是解决上面提到的问题突破点。第三,诚信作为法治思想的基础,对于今天法治建设是不可忽略的。“先王贵诚信。诚信者,天下之结也。”虽然这里“诚”“信”的内涵与今天有所差异。但是,已经强调他的作用——天下的纽带;而且,从词的涵义来看,“诚”“信”要求从内心出发,内外贯通,这些对于当前法治建设都有着重要的意义。第四,“息讼”、“厌讼”观对当前法治建设的积极意义。诉讼不是最终目的,良好的社会秩序才是社会的追求,单纯的追求诉讼并不符合中国人固有的价值观,灵活运用调解制度、和解制度可能更有效缓解当前诉讼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