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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中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中美贸易在世界经济格局中也越来越重要,与此同时,中美知识产权问题不仅持续升温,而且呈复杂化趋势。及时地对中美经贸关系中的这一重要核心问题进行客观评判、理性分析,对于消除双方的误解和争议,促进我国不断提高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2007年美国对我国提起了WTO体系下的争端解决之诉——美国诉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与执法案。本案涉及到中国《著作权法》的保护问题,海关措施以及刑法处罚门槛的相关问题,本文针对其中《著作权法》第4条的相关问题展开研究。本文的第一部分交代了《著作权法》的修改背景,按照时间顺序对中美知识产权案的审理情况做出简要的介绍,包括美国的诉讼请求和专家组最后的审理结果,并对我国如何承担国际义务的原因做出了说明,探讨了国际条约在我国著作权法中的适用问题。第二部分,根据对专家组的报告以及中美双方递交的相关文件,详尽的分析了我国《著作权法》第4条第1款与TRIPs协定不一致的原因,重点阐述了专家组裁定违反的伯尔尼公约第5条第1款以及TRIPs协定41.1条。并且对我国在争端解决过程中提出的抗辩理由做出分析,解释未被专家组接受的原因。第三部分,全面审视了中国根据该案对国际义务的履行情况,针对中国修订后的新《著作权法》第4条与TRIPs协定相一致的问题做出分析,并做出是否会引起新国际争端风险的评价;同时对新《著作权法》第4条的权利属性进行分析,提出了修改意见;此外,对中美知识产权案中争议的实施问题的焦点,在新《著作权法》下进行了实际运用的探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