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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对《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配套法规所涉及的“交通事故归责原则”、“机动车事故强制责任保险”、“交通罚款制度”和“违章扣分制度”等四项制度进行理论分析,得出:“交通事故归责原则”和“机动车事故强制责任保险”的规定将降低行为人的预防激励,从而导致交通事故增多;“交通罚款制度”和“违章扣分制度”的规定将提高行为人的预防激励,从而导致交通事故减少。实证分析中,驾驶员的驾龄显著为负、道路密度显著为负、高速公路占比显著为负、教育水平显著为负、人均啤酒产量显著为正,符合预期;道路运输强度,并不显著,且符号主要为负,说明其作用较小。本文关注的核心变量管理强度(人均罚没收入)显著为负,符合预期;车均保费对于交通状况的作用并不显著,当期保费的符号为正,滞后一期保费的符号为负,结合理论部分关于保险的讨论,从符号角度看,符合理论预期。将2003、2004年作为哑变量作为截距引入实证模型中,就政策角度而言,《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配套法规对交通事故可能具有显著的负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