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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继电信、电力等产业之后,铁路成为改革的又一大焦点。铁路行业政企不分的经营管理体制、投资主体单一且缺乏投资风险约束的投资体制以及严格的市场准入、价格管制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铁路运输增长难以适应国民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甚至形成制约经济增长的“门槛”。因此,铁路体制改革刻不容缓。 我国铁路行业所面临的市场环境、制度背景以及技术条件的不同,不可能套用与电信、民航同样的改革思路和行业整合与企业重组模式。在遵循共同规律的前提下,必须通过深入地比较行业属性的差异,真正地把握中国铁路行业自身特有的性质和经济特点,才能确定符合中国国情与路情的铁路改革模式。西方各国都早于我国对铁路先后进行了放松规制、引入竞争的改革。虽然各国对铁路管理体制改革都进行得较早,但是无论所采取的哪种模式,都是结合本国的具体情况,审时度势,根据形势和情况的变化而有所改变。由于国情的不同,不可能直接照搬他国的模式,但通过比较与借鉴其他国家铁路改革模式,就可以发现各国改革的共同点,而这些正是我国铁路改革值得借鉴之处。 我国铁路改革的法律进路,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铁路体制改革中的政府角色定位:管理权与经营权分离。根据政府法律角色的多重性,确定政府的职能与定位。第二,公司制:国有铁路企业的改革目标。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让国有铁路企业成为真正能独立自主进行市场竞争的经济实体,通过市场竞争优化资源配置,提高产业效率,带动国民经济的发展。第三,铁路投资体制变革——投资权与经营权分离。通过投资主体与经营主体相分离,委托独立的经营团队为投资人的利益最大化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只有这样,才能激励铁路企业从技术和管理上创新、努力提升服务质量,最终提高企业经营效率。第四,利益平衡:市场准入与运价监管。平衡铁路经营者与铁路运输服务消费者之间的利益是铁路体制改革背景下政府角色扮演的另一重大议题。在我们反对铁路运营垄断的改革语境下,强调政府协调不同利益并非要重新回到直接干预铁路经营的局面,我们完全可以通过市场准入制度的设计与运输价格的合理干预达到这个目标。第五,根据WTO文本协定,建立完善铁路立法,用法律保证改革的顺利进行也是当前的重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