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弃置伤者并因此导致严重后果的案例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层出不穷。由于弃置伤者的行为主体不同,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以形态各异的方式对行为人的行为进行定罪量刑,并引起学者的广泛争议。本文以两个案例为切入点,主要研究在交通肇事后肇事者将伤者移置到出租车上,后为逃避法律的制裁而逃跑,出租车司机亦未对伤者进行救助,而是将其弃置在路旁因而导致被害人死亡的情形,针对两行为人的各自弃置行为与伤者死亡之间的责任如何划分,如何定罪量刑等问题展开讨论。理论与司法实践对以上两行为人构成何种犯罪意见不一,对于肇事者有的认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有的认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对于出租车司机有的认为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有的认为不构成犯罪。笔者通过刑法上因果关系以及不作为犯罪等刑法理论分析,认为对肇事者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法定加重刑情节,应当在七年以上对其量刑处罚;而出租车司机的行为,尽管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不构成犯罪。因此,笔者认为可以参酌德日刑法关于遗弃罪的规定,建议将我国刑法中遗弃罪的适用范围和对象予以扩大,打破局限于具有扶养与被扶养关系的限制,对于此类弃置伤者等不作为行为予以刑事处罚,以体现我国刑法宽严相济及打击与教育并举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