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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调解制度作为民事诉讼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其解决纠纷所具有的快捷、经济、便利执行的特点而成为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一大特色,并为世界各国所借鉴。但是,应当看到,我国法院调解制度在现实运作中也存在一些弊端。由于法院调解制度改革是附属于民事司法改革的一项系统工程,因此如何解决这些面临的问题,使法院调解制度趋于完善,对促进我国民事司法改革,就具有了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本文以法院调解制度为选题,对我国法院调解制度当前存在的问题、争论进行了研究,指出我国法院调解制度应当在保留的基础上予以完善。以此为立论的基础,本文进一步提出了完善“调判一体”法院调解制度的具体措施。论文共分四部分,即绪论、我国法院调解制度评价理论述评、“调判一体”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分析、现代法院调解制度构建和后记。全文共3.2万字。在论文的第一部分,笔者首先对我国法院调解制度存在弊端及相关学说进行了介绍和分析。通过对各种观点的评析,结合对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历史沿革和国外诉讼和解制度的具体考察,笔者认为,法院调解制度存<WP=3>在弊端是民事诉讼中诉权与职权的比例失衡所致,而并非是法官拥有调、判的双重职能所造成。因而“调判一体”并不必然导致强制调解;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法院调解制度依然有其存在的合理性;由于当事人处分权所决定,法院调解制度与法制正义并无本质冲突;法院调解制度废除论违反相对合理主义。因此,对于现行的我国法院调解制度应当在保留的基础上予以完善。在论文第二部分,笔者对我国民事诉讼程序中“调判一体”的可行性及必要性进行了论证。笔者认为,总体而言,受我国当前的民事纠纷的现状和具体特点、法院调解在当今社会具有的独特价值、民事诉讼程序解决纠纷的目的性等因素的影响,民事诉讼程序实行调解与判决一体的模式,有利于实现公平、迅速解决纠纷的基本目的,实现国家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在我国较弱的司法资源的基础上,否定法院调解制度的价值,不仅会导致民事诉讼程序运转不畅,致使案件积压,而且有可能造成对我国目前仍然贫弱的法律基础的破坏。因此,建立民主、公正和富有效率的民事诉讼机制,必须有法院调解制度的合理配置。此外,笔者还就克服现行法院调解制度现存弊端的应对措施进行了探讨。笔者认为,当事人处分权和程序法、实体法对法院职权的合理约束,可以保证当事人自愿原则得以实现,同时避免和解结果背离法律规范带来的不当影响和调解引起的诉讼拖延。在论文第三部分,笔者阐述了现代法院调解制度的构建设想。笔者认为,法院调解制度的改革应纳入民事司法改革的总框架,从立法上确立民事诉讼中诉权与职权的合理分配,确立当事人程序主体地位,建立以裁判为中心的多元化纠纷处理机制,以满足社会全面需求。在法院调解制度具体设计上,确立自愿、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范和公序良俗、诚实信用、方便等原则,并划定不能调解的案件范围,以避免无原则的调解。在具体形式上,诉讼中的调解可以贯穿诉讼程序始末,同时充实程序保障措施。 <WP=4>此外,笔者还建议针对当事人不愿起诉的纠纷和有关特别需要保持和谐关系的纠纷、争议标的过小利用诉讼制度不符合费用相当原理的纠纷,设立法院附设专业调解机构,由法官和社会公正人士组成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以提供迅速、经济、合理的司法救济,从而减少诉累和疏减案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