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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互联网的使用已经渗透到各个领域。大量信息和作品的传播在给人们带去便捷和愉悦的同时,各种版权侵权纠纷问题也日益凸显。作为互联网版权间接侵权主要行为人的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其版权侵权责任成为了近年来的热点问题。网络服务提供者版权侵权责任存在着“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之分。对于直接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一般情况下承担直接侵权责任这一点,学界没有太大争议。但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由于其在法律地位、运营方式及技术模式等方面的特殊性,则可能由于其客观上帮助了直接侵权行为人而承担间接侵权责任。与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对“间接侵权”规则的完善规定相比,我国立法上仅出现了一些有关间接侵权责任认定的分散的零星的规定,这些规定很多情况下是在没有相关法理基础支撑的情况下照搬国外的立法或司法实践形成的,往往导致不能很好的适用于中国的司法实践中。对于有效保护版权人的合法权益还显得过于单薄,现实案例中往往是版权人的诉求和损失难以依照既有法律规定得到满足。正是由于我国版权法对版权间接侵权责任没有明确系统的规定,法院在司法实践过程中遇到间接侵权责任问题时,往往只能借用民法框架下的共同侵权制度来弥补版权法上的缺憾。这不但对法院的司法实践缺乏相应的指导,而且在理解适用的过程中容易产生歧义。尤其是对诸如“百度案”、“雅虎案”这样类似案件的不同判决所引发的争议,使得我们必须加快完善立法,进一步完善版权间接侵权责任制度。全文从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版权间接侵权责任的基本理论入手,分析了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承担间接侵权责任的合理性,对侵权责任的类型,间接侵权的构成要件及间接侵权与共同侵权的区别等进行了阐述。对我国现存立法中有关网络版权间接侵权的规定进行了详细介绍,同时结合我国司法实践,论述了我国网络版权间接侵权制度立法之不足,指出了明确规定网络版权间接侵权责任制度的必要性。在立足我国现状,借鉴外国先进立法的基础上,形成符合我国国情的平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版权人三者间利益的责任机制。具体而言,建议引入替代侵权并完善帮助侵权责任制度以构建系统的版权间接侵权责任制度,同时明确网络服务者“主观过错”的判定标准及其合理注意义务,明确已有法条的具体应用条件及标准,以期更好的指导司法实践,进一步探索出解决互联网版权纠纷的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