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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逐渐在世界范围内受到高度重视,但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尚存在不少争议,其实践也在艰难地探索。国际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尚不普及和完善,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也举步维艰,立法上几乎是一片空白。本文分四个部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进行了研究。第一部分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的界定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的正当性进行分析。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定的民族、部族、土著人群以及一定地方社区等集体创作和创造、世代传承的文学艺术、科学技术等无形的知识产品。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包括民间文学艺术和狭义的传统知识。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的正当性主要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定社会群体集体智慧的结晶,是重要的无形财产;非物质文化遗产体现了一定社会群体的集体人格;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是一种集体人权。第二部分论述了非物质知识产权保护与一般知识产权法的冲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作主体、创造主体主要是一定的社会群体,非物质文化遗产存在形式、存续时间等方面具有特殊性。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主体、无期限性等方面与一般知识产权法规则存在冲突,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与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在具体规则上也存在一定的冲突。第三部分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国际立法和部分国家立法的考察。其中又具体分为民间文学艺术和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保护国际立法与部分国家立法考察。介绍了《保护文学艺术伯尔尼公约》、《发展中国家著作权保护突尼斯示范法》、《82年示范法》、《班吉协定》等对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定,介绍了《巴拿马特别法》、菲律宾《土著人权利法》等对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定。然后介绍了《生物多样性公约》对传统知识的保护、联合国粮农组织的农民权保护机制,考察了印度、秘鲁等国对传统知识的法律保护。第四部分是关于构建、完善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立法的建议。提出了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一般立法和特别立法相结合的立法体例,并对构建、完善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立法进行了具体论证,设计了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和我国《传统知识权利法》的主要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