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彝族是我国一个有着悠久历史的民族,其先民原居住在金沙江流域,后来逐渐扩散到滇东、川南和黔西等地。黔西北地区是彝族主要的聚居地区之一,由于地处偏远,民族传统文化影响深厚,唐宋以前历代王朝均实行“羁縻”统治政策。元明时期在此设宣慰司、宣抚司和羁縻卫所即土司制度进行管辖,清初废除了土司制度,设置府、州、县和厅等地方行政机构,改派流官进行管辖。这次改革影响深远,使这一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都渐次发生了历史性的变迁,其中,法制的变迁尤其突出和重要。黔西北彝族地区在“改土归流”前的法制具有明显的多样化特征,从法规体系来讲,在这一地区实行的法律既包括中央王朝制定的管理边疆民族地区的法律法规、也包括黔西北彝族地方政权制定的法律规范,同时还有彝族传统的习惯法等等,从法律调整的范围来看,其内容涵盖了行政、刑事、经济、民事和纠纷解决机制等各个方面。清初改土归流以后,黔西北彝族地区的法制发生了巨大的改变,特别是其行政管理法律制度、经济民事法律制度和纠纷解决机制等都发生了历史性变迁,这次法制转型对黔西北彝族地区的社会发展产生了广泛深远的影响。本文就是以清初黔西北彝族地区的改土归流为研究视角,探词黔西北彝族地区法制的变迁问题。具体来说,本文将分成以下几个部分进行阐述:绪论主要阐述本文研究的意义、思路、方法和基本观点等。本部分首先介绍了黔西北彝族地区的自然地理环境、社会发展状况和历史沿革,并说明对清代黔西北彝族地区法制变迁问题进行研究在法学研究上的价值和对民族地区进行法制建设方面的经验意义;其次是通过对彝族文化、贵州土司制度、彝族法律制度、贵州民族法学等与本文相关领域研究成果的梳理,总结黔西北彝族地区法制研究的现状和存在的不足,进而说明对黔西北彝族地区改土归流后法制的变迁问题进行研究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再次,阐述了论文的基本框架和研究思路,并对本文的研究方法进行了简要的说明。最后就论文的主要观点、创新与不足进行了总结。第一章“改土归流与黔西北彝族地区的制度变迁”,这是论文的基础部分。本部分首先要对本文所涉及的核心概念如黔西北、彝族、土司与改土归流、法制与民族法制等进行阐释和界定,厘清本文的研究重点和基本范畴:其次要论述清代改土归流的总体情况和黔西北彝族地区土司制度的废除情况,这是引起其法制变迁的主要因素;最后,阐述了制度变迁理论,因为这是本文的基本理论分析工具,同时阐述该地区在改土归流后各项制度包括法律制度变迁的基本情况,以便于后文展开论述。第二章“黔西北彝族地区政治法律制度的变迁”,本部分一是论述了清初改土归流前黔西北彝族地区原有的独特的则溪、土官、家支、等级等政治法律制度;二是分析了改土归流前历代中央王朝对黔西北彝族地区采取的羁縻政策和土司管理制度以及其实际执行的情况;三是清代对黔西北彝族地区改流后黔西北彝族地区政治法律制度的变迁。具体来讲就是建立府、州、县的行政管理体制和派驻流官的情况;基层里甲制度和军事机构——道建立的情况。还分析了黔西北地区土司制度残存的情况与原因,特别是重点分析了改流后流官如何借助残存土目的势力对地方进行治理、妥善处理各种事务、为朝廷出谋划策等施政问题。第三章“黔西北彝族地区经济法律制度的变迁”,本部分首先分析了黔西北彝族地区原有的大土地所有制、包括土地分封、占有、地租形式,以及改土归流以后出现的小土地所用制、新的地主阶级、土地的占有类型、地租的形式等;其次分析了黔西北彝族地区从“额以赋役”、“土官名下总行认纳”到“田赋丁银”赋税制度变迁的情况;最后结合黔西北彝文契约的记载,分析了土地买卖、典当、租赁等民事法律制度的变化。第四章“黔西北彝族地区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变迁”,本部分主要阐述清代黔西北彝族地区原有的婚姻制度、家庭继承制度在清初改土归流后所出现的变与不变的问题。第五章“黔西北彝族纠纷解决法律制度的变迁”,本部分一是介绍了黔西北彝族地区传统的纠纷解决方式和改流前中央王朝在黔西北彝族地区建立诉讼管辖制度的情况;二是论证了改土归流后清朝在黔西北彝族地区刑事、民事、经济纠纷的管辖权都在加强的结论以及黔西北彝族地区原有纠纷解决机制如何变迁的情况。第六章“黔西北彝族地区法制变迁的动力、方式、路径与结果”,具体分析了黔西北彝族地区法制变迁变迁动力上的外力与内力的相互作用、强制与诱致相结合的变迁方式、移植与本土同步的变迁路径以及变与不变的变迁结果等问题。最后的结语部分,主要阐述国家法与地方法制的结合、传统法制的改革与发展等具有普遍意义的问题所进行了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