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湿地是介于海陆之间的一种过渡型生态系统,因具备多种独有功能,造就了物种极为丰富的自然生态景观,并对社会经济的发展与生态环境的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湿地生态系统易受外界因素的干扰且自我修复能力较差,加之人口急剧增长与资源无节制开发,以及现行的湿地保护法律体系尚不完善,造成我国湿地陷入面积锐减、生态效益下降的窘境,也进一步威胁到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正是基于这一形势,湿地生态补偿法律机制应运而生。在我国大力发展高效生态经济的背景之下,“黄蓝”两区战略目标均在黄河三角洲地区得以落实,为该区域生态与经济的协调发展带来了重大机遇。为此,山东省政府也充分认识到生态补偿机制在湿地保护中的重要作用,并希望借助法律的形式将生态补偿中的各项制度确立下来,规制湿地开发行为,有效维护湿地生态系统的稳定,进而实现资源开发与经济建设和谐发展的良好局面。本论文从环境法视角对黄河三角洲湿地生态补偿法律机制展开研究,主要分为如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首先是对国内外关于湿地以及湿地生态补偿的通行内涵进行解读,在此基础上结合黄河三角洲湿地的自身属性,对相关概念作出合理界定,为后续工作的研究进展提供借鉴。并从生态学、经济学以及法学理论为指导,以此为构建黄河三角洲湿地生态补偿法律机制寻求理论依据。第二部分是借助“黄蓝”两区战略发展之东风,并基于这一背景,对黄河三角洲湿地资源以及生态补偿的保护、研究现状展开调查,总结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从法学视角下分析黄河三角洲湿地生态补偿所面临的困境。与此同时,对“黄蓝”两区战略下建立湿地生态补偿法律机制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进行评析,以实现生态保护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的最终目标。第三部分选取美国、英国与巴西三个国家作为域外湿地生态补偿法律机制的研究对象,从法律体系的构建、产权归属、湿地生态补偿的模式以及管理体制等方面展开分析。与此同时,本文还吸收借鉴了域内部分省份开展湿地生态补偿的实践经验,以期能从中带动黄河三角洲湿地环境与生态经济的协调发展。第四部分是本文研究的重点,通过明确补偿主体、拓宽资金渠道、实现多元补偿形式,细化“黄三角”湿地生态补偿法律机制的内在模式。针对现行的湿地补偿管理体制,明确政府部门监管权限,吸纳社会公众参与力量,强化湿地生态补偿法律机制在执行中的监管力度。与此同时,拓宽司法救济途径,构建一个统一明确的湿地生态补偿法律体系框架,进而对湿地资源、生态治理展开合法有效的管理与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