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预期利益损害赔偿标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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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今市场经济条件下,合同已成为当事人利益最大化的基本形式,而随着生产规模的扩大和信用经济的发展与兴盛,单一的合同常常仅为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体系中的一部分,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期待的已不再仅限于合同履行本身,而且还包括在合同履行后可以从其他交易关系或生产经营中获取的收益,即合同预期利益。作为合同框架下的重要利益形态,合同预期利益已得到各国立法的认可,我国合同法亦应加强对合同预期利益的保护。   通过研究发现,对合同预期利益予以保护是鼓励交易进行、确保交易安全、促进信用经济发展和实现损害赔偿补偿性的基本要求,能够确保损害赔偿中矫正正义及分配正义的顺利实现。合同预期利益系一个包容性很强的概念,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充分认识到它开放性和灵活性的特点。因此,在确认合同预期利益形态时宜持“入门从宽”的司法态度,即只要当事人享有的具有相当程度的确定性的预期可得利益,都应当予以认可。   同时,鉴于合同预期利益指向的是未来可以实现的利益,是建立在因果关系的逻辑推理基础上的,影响其实现的因素繁多,为平衡完全赔偿原则可能带来的不公平和不效率,在认定合同预期利益的范围及应赔数额时应持谨慎态度,需特别强调违约方对合同预期利益损失的预见可能性,并在计算损害赔偿数额时充分考虑到影响该等利益实现的因素,将利益平衡和价值判断理念穿插其中,避免矫枉过正之后果。   最后,合同预期利益是处于动态的发展过程中的概念,具有很强的实践性,探讨对其损害赔偿的标准,实需在法律理念和司法实践两个层面的穿插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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