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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问题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要问题,它不仅关系到农民的收入,更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政府高度重视粮食安全工作,积极探索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粮食储备制度。为了加强和规范对储备粮的管理,国务院于2003年8月颁布了《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确立了中央储备粮的垂直管理体制,明确了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在中央储备粮管理中的职责分工,对中央储备粮的收购、储备、轮换、动用、财政补贴、银行信贷、检查监督等做出了具体规定,标志着储备粮管理步入了法制轨道。但有关法律规定仍然不够健全,不太适应粮食流通市场化改革的新形势。国内已有的有关粮食储备制度的研究成果大都是从经济学、管理学的角度,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主要观点是充实库存规模,优化库存结构和布局,完善管理措施等。这些研究成果和政策建议对于完善我国的粮食储备制度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但是,从法学理论的角度来研究我国粮食储备制度建设,仍然做得很不够。如何建立一套系统而完善的粮食储备法律制度,是关系到我国粮食安全的现实问题。为此,本文力图从法律的视角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法与建议。本文除导论和结语,从四个部分展开阐述,第一部分在回顾我国建立和发展粮食储备的实践基础上,说明我国建立粮食垂直管理制度的必要性,第二部分对我国粮食储备制度存在问题及其成因分析,认为问题主要是决策机制不太灵活、管理体制不健全和监督力度不够。根据宏观调控法的原则,对粮食储备的目标定位、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定位和中储粮总公司法律定位等进行分析。第三部分介绍美、日两国的先进粮食储备法律制度。第四部分通过之前对我国粮食储备一般理论和中国粮食储备发展变化情况的分析,认为中国粮食储备无论是在目标、决策、管理,还是在监督上都存在法律问题,需进一步解决。最后借鉴国外成功经验,从粮食储备的目标、粮食储备决策、粮食储备管理、粮食储备监督等四个方面做出了整体构想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