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转型期是中国社会显著实际,这一阶段问题凸显,给原有的社会稳定与秩序带来了新的挑战。传统的社会管理体制需要对这些新情况有所作为。这恰恰为法治国家建设提供了外在动力,如何将社会冲突转化为国家现代化建设的动力成为转型期背景下法治建设的重要课题。利益的割裂化与多元化是转型期社会新问题产生的根源,也就是说转型期的主导矛盾应当是利益性矛盾而非其他。那么,如何把转型期的社会冲突防控在“秩序”范围内,使改革发展的成果为最大多数人享有,成为转型期社会治理的目标。法治为这一社会治理目标的实现提供了有力支撑:法律程序对冲突的暴力化倾向进行了路径阻断;法律规则的调整有助于社会安全感的构建;法律拟制缓和了进步与保守两种因素的冲突;法律之内在品质使守法的义务感呼之即出。转型期对秩序的渴求为法治国家的建设注入了外在动力,同时法治国家建设之本体也是对转型期社会治理之任务和目标的契合。一般来讲,就中国现阶段社会实践而言,社会转型与现代化是同义的或者至少是相联系的;也可以说社会转型就是中国社会由传统向现代的转变。法治是当今社会公认的最佳治理方式,可以保障社会平稳度过转型期。概言之,现代化的社会治理就是要确立法为最高的评判标准,就是要建立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将法治作为国家治理、政务处理之基本方式。法治产生于人类理性,作为人文关怀的产物,人的尊严是法治的逻辑起点及终极目的,因而人的尊严为转型期社会治理法治化提供了内在动因。究其源头法是由于人的需求而产生的,究其演变与发展法亦是基于人的需求;可以说人性之需求是法难以脱离的依据,它又内化为法的目的及价值取向。人的尊严为转型期社会治理法治化提供了基础,要求法治要基于人性的需求产生规则体系,通过权利义务这一规则体系对人的行为进行调整,最终为人的发展提供一个全面而自由的平台。也就是说人的尊严是法制定修改的依据,是法运作实施的根本,是推动法治进程的原动力。公平正义几乎可以作为法治的代名词,它是法治难以绕过的主题,因而社会治理法治化就是要以它为价值追求。鉴于资源的稀缺性,法律所能做的就是通过设置分配规则,使每个人都有实现自身需求的可能,法治的目的是使大多数人尽可能地根据自身利益获得满足达到幸福。法治就是要将正义所蕴含的原理与原则“制度化”,对权利和义务作出科学分配,从而实现对利益权威公正之分配。公平正义无疑是这一目的实现的内在要求,它就是要在出发点上对每个成员一视同仁,赋予每一个主体与他人同等对待的可能,从而保障每个人可以享有好处。就转型期社会治理法治化之路径实现来讲,当下中国的社会实践是不得不予以关照的命题,而开放的思路又是问题解决、路径落实不可或缺的要素。我们不妨以全面灵活的视角从形式法治、实质法治、行政法治、程序法治、民生法治等方面来探讨社会治理法治化路径之实现,从而满足中国社会转型的现实治理需要。转型期选择社会治理法治化不仅是基于化解社会冲突的外在需求,更是以人性尊严为内在诉求的;而对社会治理法治化路径实现之探求首先要捋顺价值追求,这样才能保证社会治理法治化沿着正确的路径走下去,从而在顶层设计上为转型期社会治理提供理论指向;路径实现之探索要内含以上诸方面的考虑,从而将社会治理法治化的法理内涵予以细化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