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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是工业社会中突出的社会问题之一。在工伤赔偿问题上,劳工损害赔偿机制已从传统侵权行为法一元调整机制发展到多元调整机制。现代社会中,工伤损害赔偿机制涉及商业保险法、社会保险法、侵权行为法等多个领域。由于工伤事故损害赔偿具有工伤保险和民事侵权责任的双重属性。因此,受害人遭受工伤后同时存在多种救济方式。从而产生工伤保险赔偿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的交叉。在两种赔偿机制发生竞合时该如何处理,我国立法对这一问题未予明确,致使司法实践存在诸多困惑。笔者从工伤事故及工伤的定义等基本问题出发,阐述了工伤保险赔偿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发生交叉的现状及世界各国在处理两者竞合的问题上采用的不同的模式,结合司法实践,提出在单位责任前提下,以替代模式处理;在第三人侵权的情形下,采用工伤保险赔偿为原则,“选择+补充模式”为例外的处理模式。同时就发展我国工伤保险制度,最终实现以工伤保险赔偿取代民事侵权损害赔偿机制的具体设想作一阐述。全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章研究工伤保险制度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基本问题。明确工伤这一概念经历了一个认识发展的过程、已经逐步形成一致的认识是劳动者在从事生产过程劳动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引发的人身伤害或职业病。同时对两种制度的概念进行阐述,为深入分析工伤保险赔偿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的竞合作一铺垫。第二章是对两者竞合现状与世界各国处理竞合问题的四种主要模式分析。指出竞合问题一直以来是困扰世界各国处理工伤赔偿的首要问题。目前世界各国主要采用替代、选择、补充、相加四中处理模式。第三章为本文的重点部分,主要是从法理的角度、两种制度的本质来分析论证两种制度的竞合是法律规范的竞合,两种制度的法律价值、归因原则、赔偿项目和标准都有所不同。第四章通过对我国工伤损害赔偿竞合的现状分析,提出单位责任前提下以完全工伤保险理赔为处理模式,在第三人侵权前提下,以工伤保险理赔为原则,当事人可以选择保险理赔与民事侵权损害理赔,并且选择了民事侵权损害理赔,工伤保险理赔可以作为补充的处理模式。同时提出完善我国工伤保险制度是处理工伤损害赔偿的关键,对如何完善我国工伤保险制度作具体设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