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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了一系列有关全面落实“依法治国”这一具有全局性、根本性重大决策的全新理念和制度设计。其中最大亮点就是要建立宪法监督制度。《决定》明确提出:“进一步健全宪法实施监督机制和程序,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提高到一个新水平”,同时,将这一制度的建立放在“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首位。宪法监督制度的建立、健全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必要性。综合国外的宪法监督制度的经验以及国内学者对完善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综合分析,在我国目前的政治体制和社会条件下,我们仍应该坚持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为主体的宪法监督制度。文章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章绪论部分主要介绍了本文的选题背景和选题意义,对国内外目前关于宪法监督制度的立法状况和理论状况做了一个简要的分析,以释明本文研究重要意义;对本文的研究思路与方法也做了简要分析。本文第二章主要梳理了与宪法监督制度的相关理论知识,首先通过对学术界提出的宪法监督概念的介绍来阐述了宪法监督;其次通过将宪法监督与相关概念,即违宪审查、宪法诉讼、保障宪法实施等概念相比较能更为清楚的明确本文所要研究的对象是宪法监督制度,而非其他相关制度;另外还总结了宪法监督制度的特征,能更为准确的将宪法监督与其他概念区别开来。本章的最后对宪法监督制度建立的必要性进行了分析,以揭示在当下的法治环境下,建立和完善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已经刻不容缓。本文第三章主要是介绍了以美国、法国、德国、英国为主要代表的世界上的国家的四种典型的宪法监督制度,简要分析了四个国家宪法监督制度的发展历史,介绍了它们宪法监督制度的主要内容,以及宪法监督制度在各国当代的发展状况。通过这一章的分析,笔者想表达的是,无论什么样的宪法监督制度都有其产生的特定历史背景,各国的宪法监督制度之所以能在他们国家经久不衰甚至熠熠生辉必然是符合他们国家的实际情况的。所以我国在完善宪法监督制度时借鉴经验固然重要,必定也要结合我们国家当下的具体国情。本文第四章首先从宪法、立法法以及法规备案和司法解释备案程序对宪法监督制度的规定作了简要介绍和分析,然后对我国目前的宪法监督制度未能有效发挥其保障宪法实施的作用的原因进行了剖析,为下文提出对策提供论证基础。在本章的最后,笔者分析了我国法治实践对发展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要求,以证明完善我国宪法监督制度已经刻不容缓。文章第五章主要是笔者针对我国现有宪法监督制度的完善提出自己的一些对策。在提出对策之前,首先从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最高权力机关的优势地位、维护宪法稳定性和权威性的要求三个角度论证了在我国坚持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为主体的宪法监督制度的合理性所在,在我国目前的情况下实施其他的宪法监督制度条件和环境尚未成熟。其次就宪法监督程序完善提出了自己的一些看法,包括监督主体和具体机构的设置、启动程序的完善、以及审查环节标准的重置;之后笔者对宪法监督过程中中央与地方的监督权限的划分也提出了自己的一些看法,接着从四个方面提出完善我国备案审查制的对策和建议,最后就如何加强对司法机关审判中援引宪法规范裁判的宪法监督,笔者在借鉴学术界各位前辈的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一些建议和设想。结语部分也是本文的最后表达了笔者自己关于完善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一些不成熟的想法,以期为完善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贡献自己的微薄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