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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消费者进行购买行为之前,往往需要先对产品的质量信息进行获取,而这些质量信息通常都是由厂商向市场释放。从制造商的角度来说,如果没有相关法律进行规制,即使其产品质量并不高,它们也总有激励将自己的商品进行质量上的夸大,对消费者实施信息误导,以获取更多的消费者。如常见的虚假广告宣传等。普遍的认知是,信息误导会使得消费者对产品的评价产生偏差,引导消费者进行非本意消费,这对于消费者福利而言是严格有害的,因此应对其予以严格的规制,各国的规制实践也基本是依照该思路展开。但最新的研究成果发现,在特定市场结构下,对“模糊”信息的适度容忍,可以降低优势产品市场垄断势力,影响企业的质量改进激励,而这将使其对社会福利可能具有正面影响,因此单纯的“严惩”或许是有失偏颇的。“严惩”观点和“容忍”观点各有其背后的逻辑及现实意义,但这两种观点也都有不完善的一面。对“严惩”观点的研究大多集中在对其行为本身的识别及具体实施类别的界定,而对该行为对产业组织层面上厂商竞争环节的影响却少有涉及;而对“容忍”观点的研究为了更好地聚焦于其核心结论,在不实信息的负面影响一侧只分析了其对消费者福利的削减,而缺乏了对厂商行为,特别是厂商质量投入行为的影响,这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不实信息对社会福利的影响。本文从产业组织的视角切入,在纵向差异化的框架下引入产品质量投入这一要素,将不实信息、仿冒行为、产品质量投入这三个具有内在联系的元素综合起来,探讨不同市场参数条件下对不实信息的最优规制强度。并通过建立一个双寡头差异化竞争模型发现在企业质量投入决策外生时,每个质量水平和规制强度的组合都对应了一种价格及信息决策均衡。进一步地,本文通过将质量投入水平内生化,发现每一个信息规制强度都对应了一种质量投入均衡,而后运用子博弈精炼纳什均衡推导方式,发现强信息规制均衡中,质量投入的收益完全被高质量厂商所占有,因此其对应的质量投入水平是较高的;弱信息规制均衡则有可能对应着一个极低的质量投入水平,因为此时其质量投入收益是被对低质量厂商所分享的;也可能对应一个极高的质量投入水平,因为这种跨越式的质量投入能够使得高质量厂商摆脱对手的仿冒行为,此时该水平甚至是高于强信息规制下的质量投入水平的。对比不同均衡下的社会福利结果,本文发现最优规制强度的选取依赖于质量投入成本函数、拟同质成本函数及社会福利对产品质量水平的偏好。规制者应当结合实际情况,通过严谨的经济分析权衡利弊,科学设计对不实信息的规制强度。